供应链PG征途国际方案 Archives — PG征途国际 https://bktj.cn/tag/supply-chain-solutions/ Mobile Intelligence 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 Wed, 02 Sep 2026 07:06:55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7.0.4 https://bktj.cn/wp-content/uploads/sites/6/2021/03/cropped-favicon-32x32.png 供应链PG征途国际方案 Archives — PG征途国际 https://bktj.cn/tag/supply-chain-solutions/ 32 32 选择国际货运代理商的5大关键因素 https://bktj.cn/blog-post/factors-for-choosing-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 Wed, 02 Sep 2026 06:34:44 +0000 https://bktj.cn/?p=10753 国际货运代理商不只负责协调货物运输。对于需要跨境运输货物的企业而言,选择合适的PG征途国际加盟,不仅能协助确保运力、处理当地法规与相关要求,也能在航线受阻时迅速应变,确保顺利完成货物运输。]]>

国际货运代理商不只负责协调货物运输。对于需要跨境运输货物的企业而言,选择合适的PG征途国际加盟,不仅能协助确保运力、处理当地法规与相关要求,也能在航线受阻时迅速应变,确保顺利完成货物运输。

亚洲至北美以及亚洲至欧洲的主要贸易航线上,运力受限、港口壅塞、法规变动以及市场波动,皆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日常营运。

价格只是选择货运代理商时,需要考虑的其中一个部分。企业在选择长期PG征途国际加盟时,也应评估其航线专业、当地执行能力、合规能力、应变速度以及产业经验。

选择货运代理商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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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线专业以及取得运力的能力

对于在亚洲进行进、出口作业的企业而言,货运承揽商在特定航线上的专业与服务能力,是选择PG征途国际加盟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承运商合作关系以及取得运力的能力

与船公司以及航空公司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帮助货运代理商取得合约运价、长期运力配额,以及在运输旺季取得优先舱位等优势。

拥有稳定货量的货运代理商,在市场运力紧缩时,通常也更有机会取得所需运力。

当承运商缩减配额或市场需求突然增加时,以上优势有助于降低货物运输受到干扰的风险。

企业在比较不同货运代理商时,可以先了解对方在主要航线上的年度货运量、主要合作的船公司与航空公司,以及双方合作的时间长短。

可靠的整柜(FCL)与并柜(LCL)运输服务

对于并柜(LCL)运输服务而言,船期的频率与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量。

当货量不足以支撑并装服务时,船期可能会因此减少,甚至取消。而在特定航线上具备稳定货量的货运代理商,则更有能力维持规律的 LCL 航班,即使在淡季货量下降时,也能降低船期异动的风险。

对于并非每次都需要整柜出货的企业而言,运输安排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可能比追求最低运价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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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运输路线受到干扰时,提供替代运输方案

具备完善服务能力的货运代理商,能在主要运输路线受到干扰时,提供替代方案。

视实际情况而定,替代方案包括更换起运港或目的港、改走其他转运枢纽,或改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例如海空联运或是铁路运输

能否有效规划这些替代方案,取决于货运代理商对于相关航线的实务经验,以及在当地建立的货运网络与合作关系。

在亚洲至北美、亚洲至欧洲等主要航线上,与船公司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稳定的货量,有助于在运力紧缩时取得更多运输选择。

PG征途多年来于亚洲主要贸易航线上建立以及深化这些合作关系,当舱位有限或正常运输路线受到干扰时,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替代运输方案。

当海运服务出现波动

ITW 是一家财富200强的全球制造商,在马来西亚槟城设有三座大型制造工厂。当海运服务出现波动时,该企业不得不转向选择成本较高的空运服务。

而PG征途凭借着与船公司的合作关系以及稳定的货运量,协助 ITW 取得更可靠以及运费更低的海运服务,同时提升运输时间的可预测性。

 

2.) 当地与区域PG征途国际帮助

每个市场都有不同的海关作业流程、文件要求、港口作业方式,以及内陆运输所面临的挑战。

因此,企业应仔细评估货运代理商在供应链关键市场的实际营运能力与PG征途国际帮助。

自营据点与在地服务责任

由货运代理商直接聘用与管理的团队,能在员工培训、作业流程、沟通方式以及服务标准等方面,提供更一致的服务质量。

相较之下,高度依赖第三方代理商的货运代理商,对实际作业的掌控度可能较低,特别是在更换当地PG征途国际加盟,或服务责任分散于多个不同组织时,该情况所带来的影响会更为明显。

这在亚洲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市场的海关规定与作业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地团队能协助企业处理以下各项差异:

  • 文件要求
  • 海关作业程序
  • 查验方式
  • 当地运输时程要求
  • 内陆运输协调作业

举例来说,中国的出口流程与越南、印度以及菲律宾的出口流程并不相同。熟悉当地规定与作业方式的专业团队,更能有效掌握并处理各项作业细节。

跨境项目的管理经验

越复杂的物流项目,越需要深入了解在地的市场知识。

工厂搬迁、供应链重组,以及拓展新市场等项目,可能涉及超大型设备、原物料进口、成品出口、海关要求,以及与多个当地PG征途国际加盟的协调作业。

具备此类项目管理经验的国际货运代理商,能将各项物流环节整合至单一物流计划中,确保各个环节顺利衔接。

PG征途的全球货运网络涵盖67个国家及地区、超过300个服务据点,其中亚太地区就拥有130个自营据点。

这样的布局能让各地团队直接进行协调,在多个市场同步推进生产基地搬迁、供应链重组等跨境专案。

 

3.) 合规与财务稳定性

在选择货运代理商时,合规与财务稳定性应被视为基本要求。


证照与认证

相关认证包括:

视不同的市场而定,取得AEO认证的企业可享有较低的货物查验风险,以及更高效的报关流程。此外,AEO 认证也代表企业的内部管控机制与合规程序已通过海关当局的审查。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贸易航线与物流服务需求,确认所需的相关证照与认证。

 

财务稳定性

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大量的承运商支付款项、信用条件以及营运资金需求。

因此,货运代理商的财务状况可能会直接影响其维持与承运商的付款安排、舱位取得,以及在市场波动期间持续为客户提供相关支持的能力。

 

清晰透明的价格结构

货运报价单应清楚列出构成整体运费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可能包括海运或空运、燃油附加费、起运地与目的地的作业费、文件处理费、报关费,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费用。

全包价(All-in Price)虽然方便,但企业仍应确认报价中究竟包含哪些项目。

清晰透明的费用结构,有助于降低后续运输过程中所产生费用争议或额外费用的风险。

 

4.) 营运弹性与应变能力

货运价格、船期、舱位供给以及贸易政策皆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变动。货运代理商的应变能力,可能会直接影响客户的供应链营运。


运价管理

优秀的货运代理商应实时掌握市场动态,并在运价出现大幅变动时,适时检视与调整报价。

当即期运价下降时,客户不应因先前报价仍在有效期内,而继续按照过时的市场价格支付运费。

反之,当市场供应趋紧时,及早采取行动有助于在运价进一步上涨之前,提前锁定舱位。

 

端到端服务

许多企业需要的不只是港到港的运输服务。

其供应链还涉及报关、内陆运输、仓储、配送以及最终交付等服务。

能够整合并协调这些服务的货运代理商,可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提供单一联络窗口,并减少不同服务供货商之间的交接作业。

 

货物状态可视性

可靠的货物状态可视性也是日常物流作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客户应能实时追踪货物状态、在重要运输节点收到更新通知,并及早发现潜在延误风险,以便及时调整生产、库存或交付计划。

透过系统整合与主动通知,供应链团队能在异常状况发生时,获得更充裕的应变时间。

 

提升配送速度与准确率

一家财富500强的电子设备分销商每周定期向东南亚配送数千笔订单,货物从位于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的配送中心出货,经由新加坡转运。

PG征途透过预先加载货物数据、在转运中心以及卡车运输过程中导入行动扫描,并提供24小时货物追踪服务,优化整体配送流程。

新流程将配送周期从两天缩短至半天,同时处理超过60万箱货物,并达到99.99%的作业准确率。

 

5.) 产业经验

不同类型的货物,所需的物流作业方式也不尽相同。

半导体与电子产品、医疗器材、化学品以及易腐商品,在货物处理、仓储、文件处理以及合规等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企业在评估国际货运代理商时,应优先考虑是否具备与自身产业及货物类型相近的客户与实务经验。

视产业需求而定,相关服务可能包含温控运输、防震保护、危险品申报、快速通关、专业仓储,以及其他特殊货物处理要求。

货运代理商的产业经验,可能直接影响货物安全、法规合规,以及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

对于半导体AI硬件等高价值产业而言,物流要求通常更加严格。货物可能需要符合严格的包装标准与精密操作要求,并直接配送至半导体晶圆厂,以及使用位于主要科技产业聚落的专业设施。

长期服务这些产业的货运代理商,通常能针对相关需求建立完善的作业流程与物流网络资源。

 

大型精密设备如期运输

一家射频集成电路(RFIC)制造商需要在两个月内,将超过20件的大型精密设备从韩国多个地点运往北京。

每件设备重量最高重达48公吨,尺寸达290 × 220 × 240公分。

PG征途统筹空运、报关以及专业运输车辆,并由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协调与监督运输作业。即使适逢韩国假期期间,团队仍能成功取得所需运输舱位与运力。

最终,所有设备均如期在符合预算要求的前提下完成交付,同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

 

如何评估潜在的货运代理商

完成候选货运代理商的初步筛选之后,企业可以透过以下系统化流程进一步比较各家服务供货商:

  • 确认相关认证资格:确认公司注册信息、NVOCC注册、适用于空运的IATA认证、AEO认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其他证照与资格。
  • 比较主要航线的服务能力:聚焦于企业最重要的二至三条贸易航线,向各家服务供货商了解相关的货运量、主要船公司合作关系、LCL服务船期,以及在可取得相关数据的情况下,过去的舱位供应表现。
  • 评估当地营运能力:透过实地拜访或远程评估,了解货运代理商在重要市场的营运情况。可着重了解当地团队规模、使用的系统、应变措施,以及近期跨境项目的实际案例。
  • 进行试运输:观察报价回复速度、订舱确认、文件处理、报关协调、运输节点更新、异常状况处理,以及账单准确度。透过实际试运,可以更清楚了解服务商在日常作业中的实际服务水平。

 

选择合适的国际货运代理商

合适的货运代理商,不一定是能提供最低运价的服务供货商。

当市场舱位供应趋紧、运输路线受到干扰,或发生问题发生时,货运代理商的各项服务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

对于经常于亚洲各地进行货物运输的企业而言,从上述关键因素评估国际货运代理商,有助于找到能够稳定执行物流作业,并为供应链提供更完善支持的PG征途国际加盟。

贵企业正在评估现有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或需要针对特定亚洲贸易航线寻求物流支持吗?欢迎立即联系PG征途的物流专家,告诉我们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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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更新 https://bktj.cn/news-press/us-tariff-update-2025/ Tue, 25 Aug 2026 01:10:59 +0000 https://bktj.cn/?p=8561 最新动态 白宫持续针对主要贸易伙伴推出新的全球贸易政策。本页为您提供最新公告的实时摘要,以及这些政策对全球贸易 […]]]>

最新动态

白宫持续针对主要贸易伙伴推出新的全球贸易政策。本页为您提供最新公告的实时摘要,以及这些政策对全球贸易市场的潜在影响。

自 4 月 20 日起

美国海关暨边境保卫局(CBP)宣布启动 CAPE 第一阶段,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起,进口商可透过 ACE 门户(ACE Portal)以电子方式申请 IEEPA 关税退款。

这是 IEEPA 关税退款机制正式上线的第一步,也代表退款流程已从过去的被动等待,转为需要由企业或报关行主动提出申请。

CAPE 第一阶段可办理的内容
  • 企业与报关行可通过 ACE 门户提出 IEEPA 关税退款申请
  • 申报方式为提交 CAPE Declaration,也就是上传有报关单号的 CSV 档案。
  • 每次申请最多可提交 9,999 笔报关资料。
  • CBP 将依序进行以下作业:
    • 验证报关资料
    • 移除 IEEPA 关税
    • 重新计算应纳关税
    • 在结算或重新结算后办理退款

注意事项:退款不会自动处理,必须由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

第一阶段适用范围: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哪些还不行

目前可纳入第一阶段的案件

  • 尚未结算的报关案件
  • 结算 80 天内的报关案件
  • 以及目前处于以下状态的案件:
    • 延期(Extension)
    • 暂停(Suspension)
    • 审查中(Review)

目前尚未纳入,需待后续阶段处理的案件

  • 结算完成且已超过 80 天的案件
  • 以及目前处于以下状态的案件:
    • 退税(Drawback)
    • 核对中(Reconciliation)
    • 尚在异议中的案件(Open Protest)
    • 反傾銷及平衡稅案件(AD/CVD)

CBP 表示,后续 CAPE 阶段将持续扩大适用范围。

与 CIT 裁定的关係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曾指出,所有报关案件都有可能的退款资格,包括已完成结算的案件。不过,CAPE 第一阶段目前尚未涵盖这么广的范围,因此,对于现阶段仍不符合资格的案件,进口商仍应持续採取原本的退款因应方式。

企业现阶段应立即处理的事项

1. 盘点哪些案件符合申请资格

  • 检视所有受 IEEPA 影响的货物
  • 并区分为:
    • 第一阶段即可申请的案件
    • 需等后续 CAPE 阶段开放的案件

2. 确认 ACE 与 ACH 设定是否完成

  • 確認 ACE 門戶可正常使用
  • 完成 ACH 退款帳戶授權,以便後續收款

3. 确认由谁负责提出申请
可提交退款申请的对象包括:

  • 登记进口商(IOR)
  • 报关行

请同时确认授权文件与 ACE 权限设定是否一致。

CAPE 退款流程
    1. 提交 CAPE Declaration
    2. CBP 验证报关资料
    3. 移除 IEEPA 关税
    4. 案件完成结算或重新结算
    5. 通过 ACH 拨付退款

退款可能会依结算日期合併办理。

如何追踪退款进度

企业可通过 ACE 查询退款状态:

REV-603 — 贸易退款报告(Trade Refund Report)

  • 退款金额
  • 报关案件明细
  • 付款状态
  • 主要的确认报告

REV-613 — ACH 退款失败报告(ACH Rejected Refunds Report)

  • 可查看遭退回的案件
  • 常见原因包括:
    • 尚未完成银行帐户授权
    • 银行资料填写错误

 

自 4 月 6 日起

美国政府发布新的公告,扩大 232 条款关税的适用范围。除了钢铁与铝产品外,现在连含铜的产品也纳入规范,显示 232 条款关税在计算方式与适用逻辑上,已出现明显变化。

这次调整大幅扩大了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与複合材质产品的潜在风险。换句话说,即使产品中的金属含量不高,也可能因此被课徵 232 条款关税。

本次更新重点

1. 改为按整体产品价值计税

新规定下,关税不再只针对金属部分计算,而是按整体产品价值课徵。这项改变可能使下列成品的关税成本明显提高,包括:

  • 电子产品
  • 工业设备
  • 机械
  • 含金属零件的各类组件

2. 税率范围扩大

新的 232 条款关税架构包括:

  • 50% 关税 —— 附件 I-A 产品(Annex I-A)
  • 25% 关税 —— 附件 I-B 产品(Annex I-B)
  • 複合税率(最高 15%)—— 附件 III(Annex III)
  • 0% 关税 —— 已移除项目,如附件II(Annex II)

此外,金属来源不同,适用规则也不同:

  • 若产品中 95% 以上的金属来自美国,可适用较低税率 10%
  • 若产品中 95% 以上的金属来自英国,可适用较低税率 15% 至 25%

3. 铜也正式纳入 232 条款范围

目前适用金属包括:

  • 钢铁
  • 铜(新增)

这将进一步扩大对以下产品的影响:

  • 电子零组件
  • 半导体设备
  • 工业机械
  • 电子产品

即使产品不是以金属为主要材质,只要含有金属成分,也可能触发232 条款关税。

新的小额包裹免税规则(De minimis Rule)(对电子与机械产品尤其重要)

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不适用 232 条款关税:

  • 产品未归类于72、73、74 或 76 章
  • 金属含量低于总重量的 15%

这项规则可能有助于降低以下产品的关税风险:

  • 电子产品
  • 複合材质产品
  • 机械设备

不过,前提是产品归类与金属含量都必须确认无误。

複合税率架构(附件 III)

针对指定产品:

  • 总关税上限为 15%
  • 若原本的基本关税已达 15% 以上,则不再加徵 232 条款关税
  • 若原本的基本关税低于 15%,则 232 条款关税将补足至 15% 上限
其他实施重点
  • 即使产品同时列在多个附件清单中,232 条款关税也只会课一次
  • 若产品不含任何金属,则不适用 232 条款关税
  • CBP 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仍待公布

 

自 2026 年 3 月 30 日起

IEEPA 关税退款范围扩大,法院裁定可能涵盖所有报关项目

Eaton 法官发布的修正命令指出,所有适用 IEEPA 关税的报关项目,不论是否已完成结算,都应在排除这些关税后重新结算。这项裁定与先前的普遍认知明显不同,过去大多认为只有尚未结案的报关项目,或是在清算后 180 天内已提出异议的案件,才有机会申请退款。若这项裁定后续正式落实,代表部分过去原本被认为无法追回的历史案件,未来也可能纳入退款范围。

退款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报关项目

根据法院命令,退款资格可能不再受报关项目的结算状态限制,适用范围包括:

  • 尚未结算的报关项目,应在不计入 IEEPA 关税的情况下完成结算
  • 已结算但尚未最终确定的报关项目,应重新结算
  • 已完成结算且已定案的报关项目,也可能需要重新结算并办理退款

这代表可申请退款的范围,可能比之前预期的更广。

提出异议的要求可能不再适用

依照过去的做法,进口商必须在清算后 180 天内提出异议,才能保留退款资格。但是依据目前裁定:

  • 即使未提出异议,也能办理退款
  • 提出异议,可能不再是申请退款的必要条件
  • 有业界顾问指出,此裁定可能代表已结算的报关项目,未来不必再透过提出异议来争取退款

不过,这项解读仍有待进一步釐清,也不排除后续政府上诉的可能。

CBP 的执行措施仍待公布

虽然这项裁定对企业有利,但目前尚未进入立即执行阶段。

  • 法院已暂缓立即执行
  • 美国海关暨边境保卫局(CBP)目前尚未採取行动
  • CBP 的实际作业指引仍未公布
  • 退款作业的时程仍不明确

因此,在 CBP 正式发布进一步指引之前,企业仍应持续关注后续发展,再评估是否调整现行策略。

实务影响

过去 现在
  • 退款与否取决于报关项目是否仍维持未结案状态
  • 必须在结算后 180 天内提出异议
  • 已完成结算的报关项目难以追回退款
  • 尚未结算的报关项目仍具退款资格
  • 已结算的报关项目也可能符合退款条件
  • 已完成结案的报关项目,如今也可能有机会申请退款

建议採取的行动

儘管目前裁定方向对企业较为有利,PG征途仍建议在 CBP 正式发布作业指引前,採取较为谨慎的做法。

  • 持续提出异议,以保留申请资格,降低未来政府针对裁定上诉或适用范围减少所带来的风险。
  • 提前准备 ACE 退款作业,包括确认 ACE 入口帐户可正常使用、已完成 ACH 退款帐户设定,并与PG征途建立跨帐户存取权限,以利后续透过 CAPE 提交退款申请。
  • 重新检视历史报关项目,包括先前已结算以及已超过 180 天的案件,因为如今也有机会追回这些案件的退款。

 

自2026年3月26日起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将境外生产路由器列入管制清单

美国 FCC 因国家安全风险,将境外生产的路由器列入管制清单。这表示管制重点从特定公司转向产品来源国,可能影响全球网络设备供应链。

主要影响

  • 适用对象:在美国境外制造的路由器(不限特定国家)
  • 列管设备不得取得 FCC 认证,亦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 进口商须证明产品不属于列管设备

国家安全理由与豁免

FCC 指出的风险包括:网络间谍、数据外泄、僵尸网络攻击以及关键基础设施中断。在符合条件下,可获得有限豁免批准(最长 18 个月),条件包括:

  • 供应链透明度
  • 所有权披露
  • 美国制造或回流计划
  • 风险缓解措施

 

自2026年3月15日起

美国贸易代表署启动 60 项《301 条款》强迫劳动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已对主要贸易伙伴启动 60 项新的《301 条款》调查,针对全球供应链中未妥善处理强迫劳动风险的情况进行审查。

目前这些调查仍处于初步评估阶段,但根据调查结果,可能引入额外关税、进口限制或加强合规执行。

这是迄今规模最大的联合《301条款》调查,并显示美国对全球供应链强迫劳动合规的执法力度正持续加强。若发现违规情形,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

  • 新增《301条款》关税
  • 对受影响货物实施进口限制
  • 扩大合规与文件要求
美国贸易代表署启动《301条款》产能过剩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已依《1974 年贸易法》301条款启动调查,以评估外国政府政策是否造成结构性产能过剩,进而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此次调查将审查特定经济体的国家补贴、产业政策或市场扭曲是否导致战略制造业部门的全球产能过剩。

目前尚未宣布任何关税,但在完成公开咨询程序后,调查结果可能于 2026 年下半年引入额外的 301 条款关税、进口限制或其他贸易救济措施。

受调查经济体

此次调查涵盖 16 个主要贸易伙伴,涉及多个全球关键制造中心。

主要注意事项

  • 调查不限于中国
  • 涵盖主要电子及工业制造中心
  • 潜在影响可能波及多个供应链来源

潜在供应链影响

可能受影响的产业包括:电子与半导体、汽车及电动汽车零部件、电池与能源设备、机械及工业设备、金属与原材料。进口美国的企业应开始评估供应链及关税风险,特别是来自主要制造中心的货物。

自2026年2月24日起

122 条款临时进口关税(最长150天)

该临时关税预计将于2026年2月24日生效。然而,行政命令尚未正式发布,联邦公报通知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海关安全管理系统(CBP CSMS)实施指南也尚未发布。

任何豁免范围、操作细节和协调制度(HTS)规划只有在正式发布后才能确定。在此之前,不应就关税适用性或可能的豁免做出任何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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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4日起

美国海关暨边境保卫局(CBP)针对2026年1月14日总统公告发布执行指引,”特定半导体及含半导体之衍生产品”加徵232条款关税,新规将于美东时间2026年1月15日凌晨12:01正式生效。

依本措施,符合条件的高效能半导体货品可能需加徵25%从价税;若符合 “技术效能门槛” 及 “美国端用途” 等豁免要件,则可适用0%(免加徵)待遇。建议分类、报关申报、客户谘询与出货前审核等相关团队,务必依下列重点达成内部共识,以确保HTS申报正确、对客户口径一致。

 

重点摘要
  • 自美东时间2026年1月15日凌晨12:01起,美国依2026年1月14日总统公告启动232条款,对特定半导体货品及其衍生产品加徵额外关税。
  • 本措施适用于所有国别之进口货物,只要进口提供消费或从仓库提领出的商品,即纳入适用范围。
税率与HTS申报重点
  • 符合特定技术效能门槛之 “逻辑集成电路”及” 含该晶片之货品”,需加徵25%从价税。
  • CBP已增设HTSUS第99章税则(9903.79.01–9903.79.09)以执行本计划。

 

主要HTS申报分类

9903.79.01-加徵25%

  • 适用于8471.50/8471.80/8473.30的半导体货品(或含半导体的货品)。
  • 须为逻辑集成电路(含该晶片之货品),且符合规范所定之TPP与DRAM频宽门槛。

 

9903.79.02–9903.79.09-加徵0%(依用途豁免)

  • 不符合技术门槛者,或符合下列美国端用途者,得适用0%:
    • 美国资料中心(AI 相关负载新增用电 >100MW)
    • 于美国境内维修或更换用途
    • 于美国境内研发用途
    • 美国新创与新兴成长公司用途
    • 非资料中心之消费性电子用途(游戏、PC、工作站、车用等)
    • 非资料中心之民生工业用途(机器人、工业机械等)
    • 美国公部门用途

重要提醒:进口人须以 “技术参数+最终用途” 为依据,正确申报并对应第99章号列。

 

与其他关税之交互影响

凡正确以9903.79.01申报者,原则上不再重複适用下列部分加徵税:

  • 232条款对汽车及汽车零件的加徵关税
  • 232条款对钢铁、铝与铜的加徵关税
  • 232条款对中型与重型车辆的加徵关税
  • 特定IEEPA对等关税
  • 依行政命令对巴西与印度实施的特定关税

 

如涉及关税重叠,需依指引搭配申报特定豁免号列(例如9903.01.33、9903.01.83、9903.01.87),以完成上述半导体相关的关税豁免。

报关申报顺序及要求

CBP 要求报关摘要採严格税则顺序

    1. 第98章(如适用)
    2. 第99章(232条款的半导体加徵/豁免)
    3. 其他贸易救济(301条款 → IEEPA → 232/201条款)
    4. 替代性加徵税(如适用)
    5. 配额规定(如适用)
    6. 第1–97章主税则号列

各项加徵税不得跨HTS行合併计列;凡适用之税项均须分别、完整、正确申报。

 

FTA与第98章相关内容
  • FTA或优惠税率主张不会免除232条款关税,232条款半导体关税是在任何优惠税率之外另行徵收。
  • 适用HTS 9802.00.60者,关税按进口货品之全额价值计徵,而非仅就境外加值部分课税。

 

退税

因232条款半导体公告项目所缴纳的关税,不得申请退税。

 

自由贸易区(FTZ)
  • 自2026年1月15日起,受管制半导体货品进入美国FTZ,原则上须以特许外国身分(PF)申报入区。
  • 关税于商品进口提供消费时,依当时适用之HTS分类与税率计徵。

 

合规与风险注意事项

进口商须保存可佐证之技术文件,包括:

  • 效能参数(TPP/DRAM 频宽)
  • 符合豁免条件之最终用途证明

若发生错误归类或第99章申报不正确,可能导致:

  • 关税缺缴
  • 罚锾、利息及CBP相关执法行动

 

自2026年1月13日起

  • 总统宣布一项研议中的25%关税措施,适用于与伊朗有商业往来的国家,推测可能包括中国、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及亚美尼亚。截至目前,尚未发布任何行政命令,相关主管机关亦未发布正式指引,此一发展可能影响近期与中国达成的贸易协议,以及降低印度现行50%关税的讨论。
  • 美印下一次贸易会议(旨在协商潜在关税协议)预定于1月13日举行;目前尚无资讯显示上述伊朗相关25%关税提案将如何影响该会议。
  • 近期发展显示,墨西哥拒绝美方一项与打击贩毒集团相关的提案,并在美国将马杜洛移出委内瑞拉政权后,开始协助古巴提供燃料。上述行动对USMCA审查会的直接影响尚不明确,但皆值得持续关注。
  • 据报导,台积电计画在美国扩大投资,作为台美贸易协议的一环,该协议进展已提高台湾货品进口商预期,市场推测修订后协议可能将现行 20%关税下调至最高约15%(含基本税率)。

自2026年1月10日起

  • 最高法院当日上午未就IEEPA关税案发布裁定;仅公布一项未涉及IEEPA的意见。依SCOTUS Blog指出,下次法院可能发布意见的时间为下週,但尚未确认具体日期。
  • 行政部门近期对印度立场同时出现强硬(涉及俄罗斯石油採购)与缓和讯号,增加印度整体关税贸易协议的不确定性;同时,印度已简化进口程序,部分观点视此举是为未来谈判铺路。
  • 依行政命令,原定调的232条款关税已延后至至少2027年,并维持现行25%税率,适用于布面家具、浴室柜及厨房橱柜等品项,此举被视为期中选举前关税政策趋于缓和的讯号。
  • 白宫已撤回对义大利义大利麵的反倾销关税,税率由原逾90%下调至约 2.26%–13.98%(依生产商而异),最终裁定预计于3月发布。
  • 《Sourcing Journal》指出,美国司法部(DOJ)预期将于2026年大幅加强对关税规避行为的执法,并形容:”若2025年是关税政策之年,2026年将成为执法之年。”
  • 中国宣布调降935项产品关税,主要聚焦科技自立、绿能发展及公共卫生相关领域
  • 进入2026年,美国进口中仍有22.4%涉及尚未结案的232条款案件,需持续追踪。
  • USMCA的未来仍具不确定性,行政部门持续释出偏好与加拿大及墨西哥进行双边协议的讯号。无论USMCA是否续行或被取代,美方已指出对加、墨贸易的五大优先方向:
      1. 强化原产地规则、遏止非汽车产品外移,并提高将生产移出美国的处罚
      2. 保持关税、出口管制与海关程序一致
      3. 改善美国食品生产者的市场进入与保障
      4. 强化关键矿产生产
      5. 加强劳工与环境保护
  • 美国已对越南製聚丙烯瓦愣塑胶箱作出初步确定的反倾销裁定,现金保证金税率为94.41%与130.58%。
  • 于2025年底,行政部门认定中国在半导体领域的主导地位不利于美国利益;惟USTR决定至少18个月内不再加徵新关税,显示他们于2027年6月可能採取后续关税行动。
  • 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Kevin Hassett于2025年底表示,对于美国无法实际生产的产品,可能考虑给予豁免,显示期中选举前关税政策可能更具针对性与弹性。

自2026年1月6日起

BIS已于2025年12月31日针对主要中国晶圆厂,撤销经过验证的最终用户(VEU)资格。因此,AES License Code C57(VEU)已不得使用,其他VEU代码(C76、C77)亦仍不可用,目前已无任何符合VEU资格之先进製程IC生产设施。

变更重点
  • BIS新增AES License Code:C79(晶圆厂执照)。
  • 凡依BIS核发之有效授权,向中国晶圆厂出口、转口或进行境内移转且受EAR管制之货品,均须使用C79。
執执照持有人
  • 最终收货人(晶圆厂)持有一组以 “H” 字母开头之BIS授权号码。
  • 晶圆厂之美国代理人代为取得该授权。
  • 晶圆厂须于出货前提供出口人H-license号码及所有适用之授权条款与条件。

 

AES 申报要求–C79

使用 C79(晶圆厂执照)时,AES申报须遵循下列规则,以避免重大错误:

  • 必要填报项目:
    执照编号C79、晶圆厂提供的H-license号码,且目的地国家限为中国。
  • ECCN限制:
    除3B001.f.1.a,以及受飞弹技术(MT)或犯罪管制(CC)控管之 ECCN外,其馀均可使用。
  • 品名描述规则:
    针对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5D992.z,”.z”须置于品名描述最前端。
  • 其他 AES 规定:
    出口资讯代码除”UG”外均可使用;运输方式除代码”70”(固定运输)外均可使用。

 

转运交易说明(重要)
  • 使用C79不代表该笔货物自动属于 “指定路线” 运输。
  • 指定路线交易仅得依《对外贸易规则》(FTR)申报
  • 于FPPI授权美国代理人代为申报EEI时,方可勾选”Yes”。

 

即刻生效的作业要求
  • 立即停止对中国晶圆厂出货使用AES Code C57
  • 于AES申报前确认是否适用C79
  • 于出口前取得并验证H-license号码
  • 检视ECCN适用性与品名格式
  • 确保AES申报人员已完成C79规则训练

 

合规风险提醒

AES授权代码使用错误或路线申报不实,可能导致:

  • AES重大错误
  • BIS执法风险
  • 出货延误或遭扣押

 

 

2026年1月3日起–关税调升延后

总统已发布公告,延后原订于232条款下实施之木材、木製品及其衍生产品关税调升。

重点摘要

2025年12月31日公告事项:

  • 现行木材、木製品关税水准维持一年(至 2026 年底)。
  • 原订调升之关税延后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 目的在于争取时间,与贸易伙伴就相关国安议题进行协商。
  • 影响品项主要来自HTSUS第44章及第94章之相关木製家具与橱柜号列。
修正后时程(2025年12月31日公告)

依12月31日之修正公告,原订之关税调升时程延后一年:

类别 2026年适用税率 2027年1月1日生效(若未达成协议)
软木木材与木料 10% 10%(不变)
软垫木製家具产品 25% 30%
厨房橱柜与浴室柜 25% 50%

国别关税上限与例外

原232条款措施亦对特定贸易伙伴设有关税上限,该等规定于本次修正后仍然适用:

  • 欧盟与日本:合併关税(含MFN税率)上限为15%。
  • 英国:合併关税上限为10%。
退税与外贸区规定
  • 符合资格之出口货品可申请退税。
  • 木製品进FTZ时,须以特许外国身分入区,方适用232条款关税。

 

自2026年1月3日起–电子退款临时最终规则

CBP透过CSMS #67270895公告,自2026年2月6日起,所有海关退款将全面改为强制以电子付款(ACH)方式办理。

自该日起,CBP原则上将停止核发纸本退款支票。进口人及其他退款收受方须透过ACE Portal註册ACH退款功能,包括启用进口商子帐户视窗(Importer Sub-Account View)并填写有效的美国银行帐户资讯;同时须确保已建档最新的CBP Form 5106。于CBP Form 4811上列为”Notify Parties”者,仅可持续收取纸本支票至 2026年2月6日止,并强烈建议儘早完成ACH註册,以避免退款延误。建议客户即刻採取行动,以确保CBP退款收取不中断。

自2025年12月31日起

BIS已于2025年12月31日起,针对主要中国半导体晶圆厂,撤销经过验证的最终用户(VEU)资格,因此AES授权代码C57(VEU)已不得再使用。

目前已无任何符合VEU适用资格之先进製程 IC 生产设施。

变更内容

BIS新增AES 授权代码C79(晶圆厂执照)。凡依BIS核发之有效授权,出口、转口或于境内移转至中国半导体晶圆厂之货品,均须使用C79。

执照持有人

最终收货人(晶圆厂)持有一组以字母 “H” 开头之BIS授权,由晶圆厂之美国代理人代为取得该授权,并于出货前提供出口人H-license号码及所有适用之授权条款与条件。

AES 申报要求–C79
  • 执照编号:C79(晶圆厂执照)
  • 执照号玛:由晶圆厂提供的H-license
  • 目的地国家:仅限中国
  • ECCNs:除 3B001.f.1.a 及受飞弹技术(MT)或犯罪管制(CC)控管之 ECCN 外,其馀均可
  • 货物描述:指定之 .z 类 ECCN,其”.z”须置于品名描述最前端
  • 出口资讯代码:除 UG 外均可使用
  • 运输模式:除代码 70(固定运输)外,其馀皆可

 

指定路线交易申报

使用C79不代表该笔货物自动属于”指定路线”运输,指定路线交易仅得依《对外贸易规则》申报,且于FPPI授权美国代理人代为申报EEI时,方可勾选”Yes”。

必要行动
  • 立即停止对中国晶圆厂出货使用AES Code C57
  • 于AES申报前确认是否适用C79
  • 于出口前取得并验证H-license号码
  • 确保AES申报人员已完成C79规则训练

    自11月20日起

    特朗普总统已发布一项行政命令,其为”修改对巴西政府实施的关税范围”。以下为该行政命令的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
      1. 该行政命令是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国家紧急法》、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以及《美国法典》第3篇第301条所赋予的总统权力发布。
      2. 这道命令承接先前于 2025年7月30日发布的第 14323 号行政命令(因应巴西政府对美国构成之威胁),该命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对特定原产于巴西的货物加徵40%的从价关税。
      3. 在与巴西进行双边磋商(包括与巴西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鲁拉・达席尔瓦的通话)及进一步检视后,美国政府认定部分原产于巴西的农产品不应再适用第14323号行政命令所加徵的额外关税。
      4. 因此,新行政命令透过更新第14323号行政命令的附件一(Annex I)并实施本命令的附件二(Annex II),调整美国《协调关税表》(HTS),以修改额外关税的适用范围。这些修改适用于在2025年11月13日美东时间凌晨12点01分起进口报关或自保税仓库提领供内销之货物。
      5. 行政命令同时指示美国政府相关机构(国务院、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美国贸易代表署、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同执行并持续监测巴西相关情势;同时授权总统依IEEPA规定在必要时採取进一步行动。
      6. 若因本次调整需要退还已徵收的关税,根据行政命令规定,应透过美国海关暨边境保护局(CBP)的标准程序办理退税。
      7. 行政命令含可分割条款,该命令强调并无创设任何由私人团体可对美国政府主张或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

     

    受影响的商品种类(总结)

    附件一所列之HTS税则号的产品,现已排除于额外 40% 关税。主要品项包括:

    • 牛肉与牛类产品
    • 新鲜、冷冻与乾燥蔬菜
    • 椰子、坚果与可食用种子
    • 新鲜与乾燥水果(如芒果、木瓜、酪梨等)
    • 果汁与浓缩液体(含柳橙汁)
    • 调製水果与蔬菜製品
    • 咖啡与茶叶
    • 香料(胡椒、肉桂、薑等)
    • 穀物与特殊穀物
    • 麵粉、磨粉与淀粉(如树薯粉、香蕉粉)
    • 植物油与植物蜡
    • 肥料(农业投入品)
    • 可可豆、可可膏、可可脂與可可粉
    • 饮料原料与萃取物

    只有被归类于附件一所列之HTSUS税号的产品,方符合取消课取加徵关税的资格。

     

    潜在关税退还

    自2025年11月13日起进口、且原产于巴西的农产品,如曾被加徵 40% 关税,可透过下列管道申请退税:

    • 事后摘要更正(PSC)
    • 异议(若清算时限将近)
    • 其他CBP提供的退税机制

    PG征途国际官方网站图片

    在此查看PDF版本

     

    自11月14日起

    川普总统已发布一项行政命令,其为”修改对特定农产品实施的对等关税范围”。以下为该行政命令的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
    1. 该行政命令修订了第14257号行政命令(2025年4月2日),依据国家紧急权力对与美国存在大量贸易逆差的贸易伙伴商品征收对等关税。
    2. 该命令进一步修订了先前的版本(如2025年9月5日的第14346号行政命令),引入已更新的附件,以明确列示免税或需征收对等关税的商品项目。
    3. 生效日期: 此次修改适用于20251113日美东时间凌晨12:01进口提供消费或从仓库提领出的商品。
    4. 该命令豁免了部分农产品的对等关税。其中包括:
      • 咖啡与茶
      • 热带水果以及果汁
      • 可可与香料
      • 香蕉、柳橙、西红柿
      • 牛肉
      • 部分肥料以及其他农业产品
    5. 该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贸易代表署、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国土安全部长监督并实施进一步的调整,其中包括制定规范、规章以及专业指导,以落实此次变更。
    6. 对于现已新增至免税列表附件二(Annex II)的产品,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将相应修改,进口商可依照既有的美国海关程序,申请退还先前关税制度下所被征收的关税。
    7. 该行政命令强调,美国可能会对与其签署最终贸易以及安全协议的贸易伙伴,进一步减免对等关税税率(以及部分第232条款关税),”免税产品”列表未来也有可能会再进一步更新。
    主要关税/合规重点:
    • 该行政命令将237个农产品的HTSUS分类,以及另外11个类别,新增至行政命令第14257号免征对等关税的PG征途国际产品中。
    • 对于2025年11月13日美东时间凌晨12:01起进口提供消费或从仓库提领出以供消费的商品,将适用于更新后的HTS清单。
    • 进口商现应使用子号列9903.01.32申报属于237个免征对等关税分类的商品。若商品属于HTSUS第99章第三节美国注释2(v)(iii)(b)所描述的”另外11个类别”,则应使用子号列9903.02.78。
    • 对于已依子号列9903.01.25或9903.02.02–9903.02.73申报(进口/提领)的HTS项目,若涵盖上述新列入免税的农产品,且于生效日期或之后进口,进口商应采取更正措施:若尚未结算,应提交事后摘要更正(PSC);若已结算,则应提交异议(protest),以申请关税退还。
    • 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将依据该行政命令的 附件一(Annex I)列出受影响的HTS子号列进行修改,以反映此次变更。

     

    自11月13日起

    白宫已于2025年11月13日发布一份事实清单,概述其与大韩民国(ROK)的贸易协议。以下为该事实清单的重点内容:

    1. 鉴于国事访问以及共同的民主价值观,美韩同盟被形容为开启了一个”新篇章”。
    2. 两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重建与扩展关键产业,其中包括造船、能源、半导体、制药、关键矿产、人工智能以及量子运算。
    3. 根据近期所达成的协议:
      1. 美国已批准韩国对其造船业投资1,500亿美元。
      2. 另一份谅解备忘录(MoU)预计将促成韩国额外2,000亿美元的战略性投资。
    关税与贸易框架更新:
    • 美国将对源自韩国的商品,依据第14257号行政命令,征收自由贸易协议(KORUS FTA)关税、美国最惠国待遇(MFN)税率或15%关税中较高之关税。
    • 美国将把对来自韩国的汽车、汽车零组件、木材、木料及木制衍生产品的第232条关税降低至15%,若FAT或MFN税率≥15%,则不再额外征收第232条关税。
    • 针对韩国的制药产品与半导体,美国承诺将第232条关税控制在上限为15%,并确保韩国获得的条件不低于未来其他贸易伙伴所获得的条件。
    财务/宏观政策承诺

    韩国同意维持外汇市场稳定,并承诺根据谅解备忘录(MoU),每年投入的美元总额不超过200亿美元。

    商业联结:
    • 韩国公布对美国直接投资(FDI)约1,500亿美元。
    • 美国欢迎韩国向其采购(约 360 亿美元)的商用飞机。
    对等贸易承诺:
    • 符合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的美国原产车辆,将取消进口至韩国50,000辆的上限限制。
    • 韩国与美国将共同合作应对非关税壁垒,其中包括食品/农业、数字服务、数据流通、知识产权、强迫劳动力以及环境保护等议题。
    安全与防卫:
    • 美国重申对韩国的防卫承诺以及全面延伸其威慑力。
    • 韩国承诺,到2030年前,国防支出将达GDP的3.5%,并购置250亿美元的美国军事装备;同时将向驻韩美军提供约330亿美元的支持。
    • 美韩双方亦将于太空、网络、人工智能、造船以及核能等领域展开合作。
    朝鲜半岛以及印度洋-太平洋海域承诺

    两国重申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去核化的全面支持,维护海商法,并强化三边关系(例如与日本的关系)。

     

     

    自11月3日起

    白宫已发布关于美中贸易协议的事实清单。以下是重点摘要:

    • 自2025年11月10日起,原定针对中国课徵20%的芬太尼附加关税将调降至10%,并生效至2026年11月10日为止。
    • 在此期间,现行10%的IEEPA对等关税及对中国的所有其他关税将维持不变。
    • 原定于11月29日失效的特定301条款关税优惠,将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虽然目前尚无法确认这是否包括所有现行优惠,但根据白宫的说法,可以推测现行有效的优惠将全数延期 )。
    • 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对中国301条款船舶费从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一年。
    • 中国亦採取相应措施:暂停课徵美国船舶费 及稀土矿产出口管制、撤销对美商品的报復性关税、将部分企业从”不可靠实体清单”除名、恢復採购美国大豆,并确保安世半导体在中国厂区恢復 正常贸易运作,同时执行事实清单中所述之其他各项措施。

     

    关于巴西及加拿大贸易

    参议院在跨党派支持下,于昨日对一项政策投票表决,旨在同时终止巴西40%关税及加拿大关税。参议院同时也决议终止川普全球对等关税政策,但这个决议在众议院被提起或通过的可能性极低。儘管这些措施短期内对关税无直接影响,但势必对政府未来贸易谈判造成重大冲击。这个投票时间恰好接近11月5日最高法院针对IEEPA关税合法性进行口头辩论的日期,这为谈判增添了值得注意的变数。

    针对东南亚市场的贸易现况
      1. 越南:在此次川普亚洲行期间,美国与越南签订框架协议,越南对等关税维持20%,但根据9月5日行政命令附件第三条,部分商品可能获得0%关税优惠。
      2. 马来西亚:美国与马来西亚同样签订框架协议,维持其对等关税税率为19%,同时将9月5日行政命令附件第三条中所列多项商品的0%关税优惠予以延长(此附件列为”一致性伙伴之潜在关税调整”)。
      3. 泰国:美国与泰国签订框架协议,维持其对等关税税率为19%,同时将9月5日行政命令附件第三条所列部分商品的0%关税优惠予以延长(该附件列为”一致性伙伴之潜在关税调整”)。
      4. 柬埔寨:美国与柬埔寨签订框架协议,维持其对等关税税率为19%,同时将9月5日行政命令附件第三条所列部分商品的0%关税优惠予以延长(该附件列为”一致性伙伴之潜在关税调整”)。
      5. 印度:印度对外公告与美国谈判进展顺利,降低现行50%关税税率的贸易协议可能即将达成;媒体传闻该关税税率可能介于15%至16%之间。

    备註:须牢记上述所有”联合声明”及”框架协议”均为无约束力协议,相关细节在双方仍有待最终确认。

    转运定义

    转运:大多数框架协议均维持禁止”转运”条款,并重申各国协议之利益仅限于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认定之商品。有传闻指称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CBP)可能即将颁布更为严格的转运∕原产地认定规则,并可能修改原产地相关条款,以纳入由中资企业控制或拥有的东南亚厂房。

    PG征途国际官方网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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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月29日起

    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公告,调整木材、木料及其衍生产品进口至美国的关税。

    重点内容

    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美东时间凌晨 12:01 起,凡进口或自保税仓库提领作消费用途的货物,适用以下关税:

    • 软木原木与木材:加征 10% 关税(2026 年 1 月 1 日起调升至 30%)。
    • 特定软垫木制品:加征 25% 关税(2026 年 1 月 1 日起调升至 50%)。
    • 厨柜与浴室盥洗盆(含零件):加征 25% 关税
    • 自英国进口:关税上限为 10%。
    • 自欧洲及日本进口:超过正常第 1 栏税率的部分,上限为 15%。
    • 本公告下的关税可申请退税(drawback)。

    美国商务部长须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前向总统提交关于硬木原木及木材进口、其市场及国内产业的最新报告,以便总统决定是否需要对硬木原木及木材进口征收额外关税。

    美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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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9 月 24 日起

    2025 年 9 月 24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展开两项新的 232 条款国安调查:

    232 条款 – 机器人与工业机械进口
    • 展开调查时间:2025 年 9 月 2 日(依法须于 270 天内完成)
    • 工业机器人与可程式电脑控制的机械系统
    • 用于切割、焊接和处理工件的金属加工机械
    • 高压灭菌机工业炉
    • 冲压/压制机、治具/夹具、自动换刀系统
    • 雷射水刀切割工具及机械

     

    232 条款 – 个人防护用品(PPE)、医疗耗材及PG征途医疗设备(含装置)进口
    • 展开调查时间:2025 年 9 月 2 日(依法须于 270 天内完成)
    • PPE 与耗材:手术口罩/N95口罩、手套、防护衣、面罩、输液袋、纱布/绷带、缝合线
    • PG征途医疗设备/装置:注射器、输液泵、轮椅、拐杖、病床
    • 先进医疗器材:心律调节器、胰岛素帮浦、冠状动脉支架、心脏瓣膜、助听器、义肢、血糖监测仪、矫形器材、CT 扫描仪、MRI 机

    商务部长必须于启动后 270 天内向美国总统提交报告,详述调查结果并建议可能的行动,以减轻潜在的国安风险。

     

    特朗普社群媒体补充公告

    美国总统亦于社群媒体上表示,计划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 起,针对以下产品加征 232 条款关税(尚未获官方公告或政府机关确认)

    • 重型卡车:+25%
    • 厨柜与盥洗盆(及相关产品):+50%
    • 软垫木制家具:+30%
    • 药品(品牌药/专利药):最高可加征100%;若制造商目前正在美国境内兴建厂房则免征关税(注: “正在兴建” 意指已动工及/或施工中,此类药品将免征关税)

    状态: 目前尚无总统公告、联邦公报通知或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指引,仅视为初步讯息,须待正式文件发布。

    这些计划中的关税与美国总统依据 1977 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对特定国家祭出的关税措施是分开的。

    自8月27日起

    美国对印度加征额外的 25% 的对等关税已生效。

    豁免条件:

    • 于美东时间 8 月 27 日凌晨 12:01 前已在运输途中,并于 9 月 17 日凌晨 12:01 前抵达的货物。
      适用于《第 232 条款》的产品。

     

    对等豁免清单所列品项(附件二):

    • 药品配方与活性药物成分(API)
    • 智能手机与行动装置零组件
    • 消费性电子产品(如笔记本电脑、耳机、平板电脑)
    • 高端半导体与精密零组件
    • 关键医疗器材与诊断试剂
    • 特定软件与资讯硬件出口

     

    潜在的新《第 232 条款》关税

    美国正考虑修订《第 232 条款》,以更新 “关键材料” 清单:

    • 砷(Arsenic)和碲(Tellurium)拟被移除。
    • 拟新增品项包括:铜、铅、钾盐、铼、硅、银、铀,以及冶金煤(metallurgical coal)。

    这些变动反映了美国希望将关税政策与供应链及安全优先事项相一致。内政部尚未提议将其他矿物(如镉、黄金、氦、铁矿、云母与磷酸盐)纳入,但这些品项仍可能出现在最终清单中。

     

    特朗普总统可能对中国征收 200% 关税
    • 尽管中国稀土磁铁出口已恢复至实施出口限制前的水平
    • 外界认为,政府此举仅是为了 “铺陈谈判桌”,迎接下周抵达华府的中国贸易代表团。

     

    《第 232 条款》审查将于 9 月重新启动(针对钢铁与铝的 50%)
    • 审查可能每年在 1 月、5 月及 9 月进行。
    •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公布国内业者希望新增至 232 名单的 HTS 税则编号,并开放 14 天的评论期。
    • 将在 60 天内决定哪些 HTS 税则编号将纳入 232 清单(9 月审查的结果约在 12 月公布)。
    • 预计大部分甚至全部新增请求都会被纳入,一旦名单公布将会广泛流传。
    • 预计新增税则编号将立即适用 50% 关税,如同 2025 年 8 月的情况一样。

     

    半导体关税
    • 目前半导体尚无更新,但美国已发出进一步警告,可能对实施数字税的国家新增关税与出口管制

     

    印尼 – 棕榈油、可可、橡胶
    • 已达成原则性协议后将取消这些品项的关税,但白宫或美国海关暨边境保护局尚未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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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8月21日起

    白宫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发布与欧盟拟议贸易协议的联合声明。

    欧盟承诺
    • 取消对美国工业品的关税。
    • 提供美国海鲜、农产品、加工食品、种子、大豆油、猪肉、野牛肉与龙虾的优惠市场准入。
    • 承诺仅属高层次,目前尚无税则编号或具体条件。
    • 可能通过配额制度降低钢铁、铝及其衍生品的关税,细节仍不明确。
    • 同意互相认可美国汽车标准,并降低非关税障碍(如森林砍伐规范、CBMA、CSDDD、CSRD)。
    • 将处理数字贸易壁垒。
    • 就出口限制、知识产权执法及强迫劳动议题与美国共同合作。

     

    美国承诺
    • 建立对等关税上限制度:
      • 若欧盟关税 > 15% → 无额外关税。
      • 若欧盟关税 < 15% → 关税 = 现行税率 + (15% – 现行税率)。
    •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部分欧盟产品仅适用基础税率,不适用对等关税,包括:
      • 不可替代的天然资源(如软木)
      • 所有飞机及零组件
      • 泛用学名药
      • 部分化学品
    • 对等关税公式也将“即时”适用于药品、半导体与木材的《232 条款》关税。
    • 一旦欧盟提出关税减免的立法建议,美国将以相同公式套用于汽车及零组件的《232 条款》关税。
    • 原产地规则将更严格,可能包含防止转运条款。

     

    双方共同承诺:
    • 未来将考虑取消更多品项的对等关税。
    • 在关键矿产、出口限制、知识产权及劳动标准方面合作。
    • 欧盟承诺采购美国商品与服务,若未履行,美方可据此撤回协议。

     

    自8月15日起

    美国海关暨边境保护局(USCBP)宣布 407 项新增衍生产品被纳入《第 232 条款》钢铁与铝关税范围。

    • 生效日期:2025 年 8 月 18 日美东时间凌晨 12:01 起
    • 范围:407 项新增 HTSUS 衍生产品纳入《第 232 条款》钢铁与铝关税
    • 税率:以钢或铝含量的价值征收 50% 从价税
    • 自贸区(FTZ):适用于以“特许外国身份”进入的产品
    • 申报:非铝/钢部分可分开申报,但仍须依原产国(COO)承担对等关税

    豁免条件:

    • 英国 – 维持 25% 关税
    • 俄罗斯铝 – 维持 200% 关税
    • 无退税:所征收关税不可申请退税
    • COO 申报:于美国冶炼并铸造的产品,可于冶炼与铸造两项皆申报为“美国”

    补充说明:60 个 HTSUS 税则编号虽被排除于本次更新之外,但仍在《第 232 条》或其他贸易法规下接受调查。

    自8月11日起

    特朗普总统签署一项行政命令,将中国对等关税的暂停措施再延长 90 天。这表示对中国的 10% 对等关税将于 美东时间2025 年 11 月 10 日凌晨 12 点 01 分到期。

    • 延长措施避免美中关税再度上升
    • 特朗普表示中国 “应对得相当不错”
    • 贸易分析师认为此举是替川习会面铺路

     

    自8月6日起

    特朗普总统已发布一项关于对印度 “附加关税”的行政命令。以下为这项行政命令的重点内容。此政命令将于签署日起 21 天后(即美东夏令时间 2025 年 8 月 26 日 凌晨 12 点 01 分)起生效。

    贸易伙伴 附加关税税率
    (自2025年8月26日起生效)
    新对等关税税率
    (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
    印度 25% 25%

     

     “为应对《第14066号行政命令》中所述的国家紧急状态,有必要并适当对来自印度的商品加征附加从价税,因为印度直接或间接进口俄罗斯石油。依我判断,在维持现有措施的基础上加征下述关税,将更有效应对第14066号行政命令所描述的国家紧急状态。 “

    —— 美国总统 特朗普,2025年8月6日

    关税征收
    1. 对印度进口商品加征 25% 附加关税
      根据本命令及美国相关法律,所有自印度进口至美国的商品,将加征其价值 25% 的附加从价税。
    2. 关税生效时间
      除第 3 条另有规定外,新关税税率将自本命令签署日起 21 天后(美东夏令时间凌晨 12 点 01 分)起,适用于进口至美国使用或自仓库提取的商品。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此税率:
    • 已于 21 天期限前装船并运往美国途中之货物
    • 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凌晨 12 点 01 分前正式进口至美国之货物。
    • 附加关税的累计效力
      此 25% 附加关税,系在既有的其他关税、税项或费用之外加征。但若货物受《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规范,则本 25% 附加关税不适用。
    • 国家安全例外
      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若符合《50 U.S.C. 1702(b)》所规定之排除项目,则不适用此 25% 关税。
    • 第14257号行政命令的豁免项目
      25% 关税不适用于2025 年 4 月 2 日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附件二所列商品,以及其后的任何更新清单。
    • 双重关税适用情况
      若适用时,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所规定之关税,将在本命令 25% 关税之外同时适用。
    • 自贸区FTZ的规范
      受本关税约束之货物,若于生效日后进入自贸区,须标注为 “特权外国状态”。只有符合美国法规(19 CFR 146.43)定义的 “国内状态”(domestic status)货物,得免于此要求。

     

    定义(本行政命令中的专用术语)
    •  “俄罗斯联邦石油”
      指任何自俄罗斯开采、加工或出口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涉及何国或何公司。
    •  “间接进口”
      包括透过其他国家或中间商购买俄罗斯石油,只要来源可合理追溯至俄罗斯。该石油是否被认定为俄罗斯来源,由美国商务部长会同国务卿及财政部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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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7月31日起

    2025年7月31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了一项有关 “对等关税” 的行政命令(EO),适用于所有国家。以下是该行政命令的重点内容。

    生效日期

    新的对等关税将自2025年8月8日美东时间凌晨12点01分(也就是本行政命令发布后的第七天)或之后生效。

    运输在途的货物除外(仅限于海运)

    货物必须在2025年8月8日美东时间凌晨12点01分或之前装载上船,并且必须于2025年10月5日美东时间凌晨12点01分或之前抵达美国第一个港口,方可适用现行10%的一般对等关税税率

    未列入名单的国家

    凡本行政命令附件一(如下图所示)中未列名的外国贸易伙伴之货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将依据修订后的第14257号行政命令,适用于10%的对等关税税率。

    该关税税率将自2025年8月8日美东时间凌晨12点01分起,适用于报关进口或自保税仓提领以供消费的货物。

    转运货物

    依据该行政命令第2条规定,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某项货物为透过转运以规避关税,该货物将受到以下处置:(注:目前尚无明确判定标准,是否构成转运行为将由美国海关裁定。)

    • (i) 加征40%关税,以取代该行政命令第2条中适用于原产国货物的附加从价税率;
    • (ii) 任何其他适用或适当的罚款或处罚,其中包括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92条所裁定者;
    • (iii) 任何其他适用于原产国货物的美国关税、费用、税务、课征或其他相关收费。

    在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CBP对于被认定为透过转运以规避关税的进口货物所裁定的罚则将不予减免

    欧盟地区(EU)

    如该行政命令附件一所述,欧盟地区货物所适用的额外从价税率,将依据该货物在美国统一关税表(HTSUS)第1栏所列的现行从价税率(或等值从价税率)来决定(即「第1栏关税税率」)。

    当欧盟地区货物的第1栏关税税率低于15%时,其第1栏关税税率与该行政命令所规定之额外从价税率之合计应达15%。举例说明如下:

    • 若一般关税税率为2%,则对等关税税率将为13%。(一般关税2% + 对等关税13% = 合计15%关税)

    而当欧盟地区货物的第1栏关税税率达到或超过15%时,根据该行政命令规定,额外从价税率将为零。举例说明如下:

    • 若一般关税税率为18%,则对等关税税率将为0% (一般关税18% + 对等关税0% = 合计18%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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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7 月 30 日起

    美国与韩国贸易协议

    特朗普总统宣布,为与亚洲贸易伙伴达成协议,美国将对来自韩国的进口商品征收15%的关税,以避免更高的关税税率;同时,美国出口至韩国的商品则可享有免关税进口的待遇。该贸易协议的内容包括:

    • 韩国将在美国投资3500亿美元。
    • 其中1500亿美元将用于 “造船合作” ,为韩国企业进入美国造船产业提供强力的支持。
    • 美方将拥有该项投资的所有掌控权,并由特朗普总统亲自遴选。
    • 韩国将购买价值1000亿美元的液化天然气(LNG)以及其他能源产品。
    • 其他投资项目将于日后公布。
    • 韩国市场将全面开放接收美国制产品,包括汽车、卡车、农产品等。
    • 在半导体与药品方面,韩国不会受到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待遇。
    • 钢铁、铝与铜制品不在协议范围内,仍维持50%的关税不变。

     

    第232条款 – 自2025年8月1日起,铜制品将被征收50%的关税。

    特朗普总统就第232条款-铜制品调查发布公告。以下是该公告的重点摘要(截至本公告发布时,尚未公布HTS代码):

    • 对所有铜制半成品以及铜含量较高的衍生产品征收50%关税,具体产品类别列于附件中(目前尚未公布该附件)。
    • 此项关税将自2025年8月1日美东时间凌晨12:01起,适用于进口(抵达)美国的相关货物。
    • 公告发布后起90日内,商务部长将建立相关程序,将更多铜衍生产品纳入此项关税范围。
    • 50%铜关税之计算方式与钢铁和铝的关税相同,仅针对产品中的铜制组成成分征收关税。
    • 50%铜关税不会与汽车关税重迭课征,以汽车关税优先适用。
    • 该关税将迭加于所有其他现行关税与海关费用之上,
    • 不适用于对等关税与加拿大/墨西哥25%的IEEPA关税。
    • 对等关税与加拿大/墨西哥IEEPA关税将针对产品中非铜制的组成成分课征关税。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发布相关指南,强化对产品内铜含量申报的要求,以及说明违规的最高处罚,包含罚款、丧失进口权以及相关刑事责任。
    • 受铜关税限制的货物,在进入自由贸易区(FTZ)时,必须以 “特许的外国身分” 登记。
    • 商务部长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总统提交美国国内铜市场的最新评估报告,以协助总统决定是否对精炼铜全面采取阶段式的进口关税措施:
      • 自2027年1月1日起征收15%关税
      • 自2028年1月1日起征收30%关税
    • 政府将持续监控铜市场情况,视情况调升或调降关税。
    • 美国政府将依据6月的国内销售报告,对高质量铜废料对外的销售实施管制。
    • 铜关税不适用于退税机制。
    • 根据美国、英国与北爱尔兰经济繁荣协议的通用条款,美国有意与英国协调,针对铜产业的所带来的国安威胁,采取一种 “有结构、经协商的批准机制” 。不过目前具体执行方式尚未发布。

     

    终止所有国家的小额包裹关税豁免权

    特朗普总统发布行政命令(EO),全面提前终止所有进口商品的小额包裹关税豁免权,实施时程远早于预算法案中原订的2027年生效时程。以下是本次行政命令的主要内容:

    • 该行政命令(EO)全面终止所有国家进口商品的小额包裹关税免税,无论商品价值、运输方式或入境方式为何,一律适用。
    •  全球小额包裹关税禁令将自2025年8月29日美东时间凌晨12:01起,适用于所有进口(抵达)货物。
    •  先前,仅有中国与香港因IEEPA的行政命令而受适用于小额包裹关税禁令。
    •  未来,除了经由国际邮政网络运输的货物之外,所有货物皆须缴纳适用的关税、税金以及海关费用,且必须完成正式或非正式的进口申报。
    •  对于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的非正式进口货物,CBP可要求提供基本进口保证金。
    •  邮政货物将依以下关税税率课征:
      •  根据产品原产国的有效IEEPA关税征收相应的关税税率:
        •  IEEPA关税率低于16%的国家,每件课征80美元
        •  IEEPA关税率介于16%至25%(含)之间的国家,每件课征160美元
        •  IEEPA关税率超过25%的国家,每件课征200美元
        • 受反倾销/反补贴(AD/CVD)或配额限制的货物,须依适当进口类型于美国海关自动化系统(ACE)完成申报。
    •  该行政命令强调,小额包裹关税禁令与IEEPA关税各自独立,即使IEEPA关税被宣告无效,小额包裹关税禁令仍将维持有效。
    • 小额包裹关税豁免权暂时仅适用于邮政货物,直到官方通知系统能够完善处理以及课征关税后,邮政货物也将不再享有免税的待遇
    •  总则 – 本行政命令不得被解释为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下列事项:
      • 法律赋予各行政部门或机构以及其主管权限;
      •  预算管理局(OMB)局长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等相关职能;
      •  行政命令的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并视可用预算而定;
      •  本命令并无意,亦不得被解释为创设任何一方可据以对美国政府、各部门、机关或单位,官员、员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执行的实体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  公告费用将由国土安全部承担。
    贸易伙伴 有无贸易协议? 新关税税率 原关税税率 差额
    阿尔及利亚 30% 30% 0%
    孟加拉国 35% 37% -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0% 35% -5%
    巴西* 50% 10% 40%
    文莱 25% 24% 1%
    柬埔寨 36% 49% -13%
    加拿大 35% 25% 10%
    欧盟地区 15% 20% -5%
    印度尼西亚* 19% 32% -13%
    伊拉克 30% 39% -9%
    日本 15% 24% -9%
    哈萨克斯坦 25% 27% -2%
    利比亚 30% 31% -1%
    老挝 40% 48% -8%
    马来西亚 25% 24% 1%
    墨西哥 30% 25% 5%
    缅甸 40% 44% -4%
    摩尔多瓦 25% 31% -6%
    菲律宾 19% 17% 2%
    塞尔维亚 35% 37% -2%
    南非* 30% 30% 0%
    韩国 15% 25% -10%
    斯里兰卡 30% 44% -14%
    泰国 36% 36% 0%
    台湾地区 拟订中 32%
    突尼斯 25% 28% -3%
    英国 10% 10% 0%
    越南 20% 46% -27%

    *金砖国家将面临额外10%关税的威胁。

    自 7 月 27 日起

    美国与欧盟达成协议

    特朗普总统宣布,美国与欧盟在苏格兰特恩贝里与欧盟执行委员会主席乌苏拉·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会谈后,达成了一项贸易协议框架的共识。根据该协议,欧盟27个成员国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将面临15%的关税(相较于近期关税公告中所列的30%),而美国出口至欧盟的商品据报导则将免关税进口。

    特朗普总统表示,欧盟同意购买价值7,500亿美元的美国新能源,以及将对美国的投资基础上再增加6,000亿美元的投资金额。此外,欧盟也同意从美国购入大量军事设备(其他协议细节目前尚未公布)。

    药品例外

    针对药品的部分,特朗普总统已明确告知乌苏拉·冯德莱恩,药品将不纳入此次协议范围内。他多次表示,自2025年8月1日起,对在美国境外生产的药品征收200%的关税 – 这类药品占美国药品总量的绝大多数。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去年美国自欧盟进口的最大类别商品即为药品,总额达921亿美元。其中,欧盟成员国爱尔兰是美国最大的单一药品进口来源国。

    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长霍华德·卢特尼克 (Howard Lutnick) 表示,针对半导体的关税将于两周内公布,具体生效日期尚不明朗。

    无宽限期限

    美国商务部长霍华德·卢特尼克在周日福斯新闻 (Fox News Sunday) 节目中受访时表示,对等关税的相关措施,在2025年8月1日之后,将不再有任何延长或宽限期限。不过他也暗示,”大型经济体” 仍可继续与美国进行贸易谈判。

    贸易伙伴 有无贸易协议? 新关税税率 原关税税率 差额 关税信函
    阿尔及利亚 30% 30% 0%
    孟加拉国 35% 37% -2% 连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0% 35% -5% 连结
    巴西 50% 10% 40% 连结
    文莱 25% 24% 1% 连结
    柬埔寨 36% 49% -13% 连结
    加拿大 35% 25% 10% 连结
    欧盟地区 30% 20% 10% 连结
    印度尼西亚 19% 32% -13% 连结
    伊拉克 30% 39% -9% 连结
    日本 15% 24% -9% 连结
    哈萨克斯坦 25% 27% -2% 连结
    利比亚 30% 31% -1% 连结
    老挝 40% 48% -8% 连结
    马来西亚 25% 24% 1% 连结
    墨西哥 30% 25% 5% 连结
    缅甸 40% 44% -4% 连结
    摩尔多瓦 25% 31% -6% 连结
    菲律宾 19% 17% 2% 连结
    塞尔维亚 35% 37% -2% 连结
    南非 30% 30% 0% 连结
    韩国 拟订中 25% 25% 0% 连结
    斯里兰卡 30% 44% -14% 连结
    泰国 36% 36% 0% 连结
    突尼斯 25% 28% -3% 连结
    英国 10% 10% 0%
    越南 20% 46% -27%

    *金砖国家将面临额外10%关税的威胁。

     

     

    自 7 月 22 日起

    美国与菲律宾日本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完成最新一轮关税谈判。美国总统特朗普当天在社群媒体上宣布,已与这两个国家达成贸易协议,并表示愿意持续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

    特朗普总统表示,与菲律宾的贸易协议是在他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与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Ferdinand Marcos Jr.)于白宫会晤后达成的。这份协议是过去三个月内达成的第五项贸易协定。根据协议,对美国自两国进口的商品将征收 19% 的对等关税,由美国企业支付;而美国出口至该两国的商品则免收关税。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资料,去年美国自菲律宾进口的商品总值达 140 亿美元,主要品项包括电脑与其他电子产品、加工食品、机械及成衣。同时,美国对菲律宾的出口额为 90 亿美元,主要出口商品同样包含电脑与其他电子产品及加工食品。

    特朗普总统当天也宣布与日本达成 “重大的” 贸易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美国进口日本商品将课征 15% 的对等关税,日本也将向美国投资 5,500 亿美元。特朗普总统提到,美方将可获得最多达 90% 的投资利润,但他并未说明该投资将如何运作或利润计算方式。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协议条文。与此同时,日本首相石破茂(Shigeru Ishiba)表示,日方将 “审慎” 评估协议细节,并视情况安排与特朗普总统的电话或面对面会谈。

    贸易伙伴 新关税税率* 原关税税率* 差额 贸易逆差 关税信函
    阿尔及利亚 30% 30% 0% $13 亿美元
    孟加拉国 35% 37% -2% $57 亿美元 连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0% 35% -5% $1.16 亿美元 连结
    巴西 50% 10% 40% $68 亿美元 连结
    文莱 25% 24% 1% $1.185 亿美元 连结
    柬埔寨 36% 49% -13% $114 亿美元 连结
    加拿大 35% 25% 10% $548亿美元 连结
    欧盟地区 30% 20% 10% $2,355亿美元 连结
    印度尼西亚 19% 32% -13% $164 亿美元 连结
    伊拉克 30% 39% -9% $54 亿美元 连结
    日本** 15% 24% -9% $626 亿美元 连结
    哈萨克斯坦 25% 27% -2% $11 亿美元 连结
    利比亚 30% 31% -1% $8.99 亿美元 连结
    老挝 40% 48% -8% $6.54 亿美元 连结
    马来西亚 25% 24% 1% $221 亿美元 连结
    墨西哥 30% 25% 5% $221亿美元 连结
    缅甸 40% 44% -4% $5.24 亿美元 连结
    摩尔多瓦 25% 31% -6% $0.723 亿美元 连结
    菲律宾** 19% 17% 2% $44 亿美元 连结
    塞尔维亚 35% 37% -2% $5.43 亿美元 连结
    南非 30% 30% 0% $79 亿美元 连结
    韩国 25% 25% 0% $602 亿美元 连结
    斯里兰卡 30% 44% -14% $25 亿美元 连结
    泰国 36% 36% 0% $415 亿美元 连结
    突尼斯 25% 28% -3% $5.99 亿美元 连结

    *备注:新关税预计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原关税税率最早为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布。

    ** 7月22日最新公告对等关税的贸易伙伴

    关税信函中所列出条款仍维持如下内容:

    • 新的关税税率将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 通知信函指出,这些关税税率与 “产业关税”(Sectoral Tariffs)是分开的。暗示新的关税税率可能会叠加在第232条款针对各产业的关税税率之上。
    • 若货物被认定为 “转运” 以规避关税,将适用于更高的关税税率。然而,通知信函中并未明确定义 “转运”。
    • 关税可能根据美国与特定国家的持续关系进行调整,上调或下调皆有可能。
    • 若有报复性关税,对该国的税率将加计至信函所列的对等关税税率上。

     

    自7月14日起

    特定国家的对等关税

    特朗普总统在社群媒体上宣布,美国目前已向25发出关税通知信函,其中包括7月9日(周一)发出的22国,以及今日7月14日新增的3国家。这些通知信函详细说明针对各国商品所适用的特定国家对等关税税率,该税率将自2025年8月1日美东时间凌晨12:01起生效,届时对等关税的暂缓措施也将到期。

     

    以下为今日新增的通知信函:

    贸易伙伴 新关税税率* 原关税税率* 差额 贸易逆差 关税信函
    阿尔及利亚 30% 30% 0% $13 亿美元
    孟加拉国 35% 37% -2% $57 亿美元 连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0% 35% -5% $1.16 亿美元 连结
    巴西 50% 10% 40% $68 亿美元 连结
    文莱 25% 24% 1% $1.185 亿美元 连结
    柬埔寨 36% 49% -13% $114 亿美元 连结
    加拿大** 35% 25% 10% $548亿美元 连结
    欧盟地区** 30% 20% 10% $2,355亿美元 连结
    印度尼西亚 32% 32% 0% $164 亿美元 连结
    伊拉克 30% 39% -9% $54 亿美元 连结
    日本 25% 24% -9% $626 亿美元 连结
    哈萨克斯坦 25% 27% -2% $11 亿美元 连结
    利比亚 30% 31% -1% $8.99 亿美元 连结
    老挝 40% 48% -8% $6.54 亿美元 连结
    马来西亚 25% 24% 1% $221 亿美元 连结
    墨西哥** 30% 25% 5% $221亿美元 连结
    缅甸 40% 44% -4% $5.24 亿美元 连结
    摩尔多瓦 25% 31% -6% $0.723 亿美元 连结
    菲律宾 20% 17% 2% $44 亿美元 连结
    塞尔维亚 35% 37% -2% $5.43 亿美元 连结
    南非 30% 30% 0% $79 亿美元 连结
    韩国 25% 25% 0% $602 亿美元 连结
    斯里兰卡 30% 44% -14% $25 亿美元 连结
    泰国 36% 36% 0% $415 亿美元 连结
    突尼斯 25% 28% -3% $5.99 亿美元 连结

    * 备註:新关税预计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原关税税率最早为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布。

    ** 7月14日最新公告对等关税的贸易伙伴

    今日关税通知信函中列出的条款与先前的条款相符:

    • 通知信函指出,这些关税税率与 “产业关税”(Sectoral Tariffs)是分开的。暗示新的关税税率可能会迭加在第232条款针对各产业的关税税率之上。
    • 若货物被认定为 “转运” 以规避关税,将适用于更高的关税税率。然而,通知信函中并未明确定义 “转运”。
    • 关税可能根据美国与特定国家的持续关系进行调整,上调或下调皆有可能。
    • 若有报复性关税,对该国的税率将加计至信函所列的对等关税税率上。

     

    USMCA豁免

    特朗普致墨西哥的通知信函中未说明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的商品在2025年8月1日之后是否仍将豁免墨西哥关税税率。据报导,白宫上周向新闻媒体表示,在加拿大35%的关税税率之下,USMCA的豁免权仍将适用,但强调此规定可能会出现改变;目前尚不清楚同是否会同样适用于墨西哥生产的商品。

     

    欧盟地区的回应

    欧盟委员会主席 Ursula von der Leyen 昨日宣布,欧盟为响应特朗普总统对钢铁和铝材征收的进口关税(原定于7月15日生效)所采取的反制措施,已延长至八月初,以争取与美国协商PG征途国际方案的时间。欧盟贸易部部长今日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响应特朗普的通知信函,以及未能避免30%关税税率的应变计划。

     

    墨西哥的回应

    在今日的记者会上,墨西哥总统 Claudia Sheinbaum 表示,美国与墨西哥之间安全以及打击芬太尼走私的双边贸易讨论已有进展,仅剩少数细节尚待敲定。

     

    与其他国家持续进行贸易谈判

    韩国表示,可能在2025年8月1日前达成美国贸易协议框架,并表示愿意在农产品市场开放上做出让步,以促成此协议。

    印度与美国贸易代表目前正在华盛顿特区会面,进行贸易协议的相关谈判。

     

    新第232条关税调查

    美国政府宣布将自2025年8月1日起,对进口铜材课征50%的第232条关税。截至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的行政命令、公告或其他文件。

    美国商务部也宣布启动两项新的第232条国家安全调查 – 针对多晶硅及其衍生物,另一项则聚焦于无人机系统。值得关注的是,公告中并未明确定义 “多晶硅衍生物” 的范围。若商务部认定这些产品的进口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特朗普总统可对这些产品的进口课征第232条关税,类似于目前针对钢铁、铝材及其衍生物,以及汽车和汽车零组件所实施的关税税率。

    多晶硅衍生物是制造半导体晶圆和太阳能技术的关键零组件。将其纳入调查范围,显示美国政府正在扩大针对半导体以及电子供应链审查范围的意图,而半导体以及电子供应链本身已是适用于第232条调查的对象。

     

    自7月9日起

    特定国家的对等关税

    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宣布,美国目前已向22个国家发出关税通知信函,其中包括7月7日(周一)发出的14个国家,以及今天7月9日新增的8个国家。这些通知信函详细说明了针对各国商品所适用的特定国家对等关税税率。该税率将自2025年8月1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12:01起生效,届时原本对等关税的暂缓措施也将到期。

     

    以下为今日新增的通知信函:

    贸易伙伴 新关税税率* 原关税税率* 差额 贸易逆差 关税信函
    阿尔及利亚** 30% 30% 0% $13 亿美元
    孟加拉国 35% 37% -2% $57 亿美元 连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0% 35% -5% $1.16 亿美元 连结
    巴西** 50% 10% 40% $68 亿美元 连结
    文莱** 25% 24% 1% $1.185 亿美元 连结
    柬埔寨 36% 49% -13% $114 亿美元 连结
    印度尼西亚 32% 32% 0% $164 亿美元 连结
    伊拉克** 30% 39% -9% $54 亿美元 连结
    日本 25% 24% 1% $626 亿美元 连结
    哈萨克斯坦 25% 27% -2% $11 亿美元 连结
    利比亚** 30% 31% -1% $8.99 亿美元 连结
    老挝 40% 48% -8% $6.54 亿美元 连结
    马来西亚 25% 24% 1% $221 亿美元 连结
    缅甸 40% 44% -4% $5.24 亿美元 连结
    摩尔多瓦** 25% 31% -6% $0.723 亿美元 连结
    菲律宾** 20% 17% 3% $44 亿美元 连结
    塞尔维亚 35% 37% -2% $5.43 亿美元 连结
    南非 30% 30% 0% $79 亿美元 连结
    韩国 25% 25% 0% $602 亿美元 连结
    斯里兰卡** 30% 44% -14% $25 亿美元 连结
    泰国 36% 36% 0% $415 亿美元 连结
    突尼斯 25% 28% -3% $5.99 亿美元 连结

    * 备註:新关税预计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原关税税率最早为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布。

    ** 7月9日最新公告对等关税的贸易伙伴

     

    今天发布的通知信函与 7 月 7日(周一)发布的内容一致。

    • 新的关税税率将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
    • 通知函指出,这些关税税率与“产业关税(Sectoral Tariffs)”无关。
    • 若货物被认定为经由第三方转运以规避关税,将适用更高税率。然而,通知中并未明确定义“转运”。
    • 关税可能根据美国与特定国家的持续关系进行调整,上调或下调皆有可能。
    • 若有报复性关税,对该国的税率将加计至信函所列的对等关税税率上。

     

    除了对贸易不平等的关切外,针对巴西的关税通知函还指出,美国对巴西商品征收50%关税的部分理由,是基于巴西对其自由选举以及美国言论自由权利的回应。此外,通知信函亦表示,特朗普已指示美国贸易代表立即启动对巴西的《301条款》调查,理由是巴西对美国企业数字贸易活动的攻击,以及其他未具体说明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自7月7日起

    美国总统特朗普稍早签署行政命令,宣布延长目前针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的等关税暂缓措施。这项措施将使除了中国(已有其适用之关税税率)以及加拿大与墨西哥(不适用对等关税)以外的所有国家,原定7月9日结束的对等关税暂缓期延长至 2025 年 8 月 1 日。在此延长期间,相关进口商品仍将适用10%的基准关税。

    针对中国(含香港与澳门)所发布的暂缓措施也仍然有效:原本34%的关税中暂时减免24%,适用期限为90天,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止。若无进一步公告,自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来自中国、香港及澳门的商品将恢复至34%的关税税率。

    特朗普已正式向以下14国发出正式通知,新关税将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

    以下为今日新增的通知信函:

    贸易伙伴 新关税税率* 原关税税率* 差额 贸易逆差 关税信函
    孟加拉 35% 37% -2% $57 亿美元 连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0% 35% -5% $1.16 亿美元 连结
    柬埔寨 36% 49% -13% $114 亿美元 连结
    印度尼西亚 32% 32% 0% $164 亿美元 连结
    日本 25% 24% 1% $626 亿美元 连结
    哈萨克斯坦 25% 27% -2% $11 亿美元 连结
    老挝 40% 48% -8% $6.54 亿美元 连结
    马来西亚 25% 24% 1% $221 亿美元 连结
    缅甸 40% 44% -4% $5.24 亿美元 连结
    塞尔维亚 35% 37% -2% $5.43 亿美元 连结
    南非 30% 30% 0% $79 亿美元 连结
    韩国 25% 25% 0% $602 亿美元 连结
    泰国 36% 36% 0% $415 亿美元 连结
    突尼斯 25% 28% -3% $5.99 亿美元 连结

    * 备註:新关税预计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原关税税率最早为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布。

    财政部长贝森特 (Bessent) 表示,在未来72小时内(至2025年7月9日)将陆续向其他国家发出通知信函。

    今日通知函的关税条款摘要:

    • 新关税税率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
    • 通知信函中明确表示,这些关税与“产业关税(Sectoral Tariffs)”分开计算。过去针对钢铁、铝及其衍生品所课征的第232条款产业关税商品,原本不适用对等关税;但依据新条款,对等关税将叠加于第232条款的关税之上。
    • 若被认定为 “为规避关税而经由第三方转运” 的货品,将被课以更高的关税。不过,通知函中并未明确定义 “转运” 的范围,例如是否仅限于A国生产但经由B国出口的货品,或包括在A国生产、但使用B国原材料的商品。
    • 如有国家对美国采取报复性关税,该国产品将被加征等值的对等关税。
    • 根据美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状况,关税税率未来仍可下修或上调。

     

    先前的贸易协议

    越南

    • 先前的贸易协议于 2025 年 7 月 2 日通过社交媒体宣布,但目前仍在协商中,草案尚未公开流通。
    • 根据协议草案内容:
        1. 进口至美国的越南商品将适用 20% 的关税税率。
        2. 被认定为“通过越南转运”的商品,将适用40%的关税税率。如同今日的通知函件,这项协议也尚未明确定义“转运”是否包括以他国原料在越南制造的商品。美国商务部长Howard Lutnick曾在社交平台X及记者会上表示:“若某国的产品内容物是经由越南出口至美国,那就会被课40%的关税。”
        3. 作为交换,越南已同意全面向美国开放市场。根据总统声明,这包含了允许美国商品以0%关税进入越南市场。
    • 在本协议达成之前,越南原本自 2025 年 4 月 2 日起被指定适用 46% 的国别对等关税。

     

    自6月4日起

    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将目前对进口钢铝产品征收的 25% 关税提高至 50%。

    • 英国豁免:自英国进口的钢铁与铝产品将暂时维持 25% 关税税率。不过,视美英《经济繁荣协议》(Economic Prosperity Deal)谈判进度,自 2025 年 7 月 9 日起,关税可能会调整或改以配额制度取代。
    • 适用范围:50% 的关税仅适用于商品中钢铁与铝材料的部分,产品中包含的其他材质将依适用的关税条款课税。

     

    新版第232条款关税的适用判断方式
      1. 若报关时间为 6 月 3 日,但货物于 6 月 4 日抵达美国,则适用 50% 新关税
      2. 若报关与抵达时间皆为 6 月 4 日,则适用 50% 新关税
      3. 若货物是以内陆转运 (Inland Transfer,简称 IT) 方式进入美国:
        • 关税根据第一个入境美国港口的日期计算。
        • 举例来说:如果 IT 申报于 6 月 3 日提交,但第一个入境美国港口的日期是 6 月 4 日,将适用新的 50% 关税税率。

     

    补充信息:
      1. 根据对等关税附件二所列的产品,若在2025年6月4日美东夏令时间凌晨12:01之前以19 CFR 146.41中所定义的 “特权外国地位” 方式输入美国外贸区,则在2025年6月4日凌晨12:01或之后办理消费入境时,适用于当时生效的关税条款。
      2. 根据对等关税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产品(符合19 CFR 146.43所定义的 “国内身份” 除外),若该产品受对等关税所规定的税率约束,并于2025年6月4日或之后输入美国外贸区,则可依据 19 CFR 146.41以 “特权外国地位” 的方式输入,并于办理消费入境时,适用于HTSUS子分类所对应的关税税率。
      3. 根据对等关税所征收的关税税率,不得申请退税。

    PG征途国际官方网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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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5月13日起

    美国财政部长 Bessent 宣布,美国与中国已达成协议,将实施为期 90 天的关税暂停措施,并大幅下调现行关税税率。双方预计将关税下调达 115%,这一举措远比外界预期更加积极。

    • 此次暂停仅限于 90 天,结束后能否达成正式协议仍无保证。
    • 目前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的对等关税税率为125%,预计将降至10%。若加上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现行 20% 关税,则美国对中国商品的总体关税将从 145% 降至 30%。
    • 新关税税率的正式生效日期尚未确认。白宫近日发布的《事实清单》指出,生效日期可能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但仍需等待总统行政命令及美国海关暨边境保护局(CBP)发布正式指引。
    • 现行对等关税的豁免预计将持续有效。例如,原本已缴纳 25% 钢铝及汽车与零件关税的企业,据报将可豁免于新 10% 的对等关税,但仍可能需继续适用 20% 的 IEEPA 关税。
    • 随着企业争取在 90 天的关税宽限期内受益,预计美中间的海运与空运货运量将大幅增加。运费将可能迅速上涨,且舱位紧张,尤其是在近期亚太航线运力缩减的情况下。

    自4月14日起

    美国对进口药品、晶片展开国安调查

    2025 年 4 月 14 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将就进口药品、半导体及半导体制造设备对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展开调查。这项调查是依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条启动,该法律授权总统,对被视为国安威胁的进口货品实施限制。

    通常调查时间长达270天,但特朗普政府目标加快程序,可能会在60至90天实施关税征收。如同先前对铜与木材的调查一样,公众评论期较短,且无听证会的安排计画。

    半导体的审查涵盖晶片、半导体制造设备及相关产品。美国高度依赖来自东亚的供应商,包括台湾地区、韩国、马来西亚、日本及中国。由于美国政府希望促进国内生产,减少对外国供应商的依赖,因此关税起始将为25%,并且计画逐步提高。

    自4月11日起

    对等关税豁免的行政命令自4月5日起生效

    美国政府发布了新的行政命令,针对特定关税编码的商品从对等关税中豁免(对等关税目前对中国征收125%,其他国家皆为10%)。

    尽管多数PG征途国际动态在智能手机、半导体与电脑产品,但实际上仍有许多产品亦符合豁免条件。建议进口商仔细审视其进口产品的 HTS 税则分类号码,以判断是否符合资格,并确认报关行系统已设定为自动套用关税豁免。

    本次关税豁免适用于4月5日(含)之后提交的报关进口文件。报关行应主动修正相关报关资料,在缴税前删除互惠关税项目。若已缴纳关税,应提交事后摘要更正(Post Summary Correction, PSC)以申请退税。

    请注意,此豁免不影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的适用范围,该法令仍持续有效。

    受豁免的关税编码分类:

    • 8471:自动数据处理机器及其单元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配件,如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主板等。
    • 8473.30: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重量不超过 10 公斤,至少包含一个中央处理器、一个键盘和一个显示器。
    • 8486:专门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晶胚或晶圆、半导体器件、电子集成电路或平面显示器的机器与设备;关税表注释 11(C) 所指定的机器与设备;其零件与附件。
    • 8517.13.00:智能手机。
    • 8517.62.00:用于接收、转换与传输或语音、影像或其他资料的再生处理,包括交换与路由设备。
    • 8523.51.00:固态非易失性存储设备(Solid-state non-volatile storage devices)。
    • 8524:平板显示模块,无论是否包含触屏
    • 8528.52.00:可直接连接并设计用于与8471品项下自动数据处理机使用的显示器。
    • 8541.10.00:非光敏或发光二极管 (LED)类的二极管。
    • 8541.21.00:耗散率小于 1W / 未安装的芯片、裸晶和晶圆 / 工作频率不低于 100 MHz。
    • 8541.29.00:未封装晶片、裸晶与晶圆 / 工作频率不低于 30 MHz。
    • 8541.30.00:晶闸管、双向导通二极管与三端双向晶闸元件,但不包括光敏器件/未封装的晶片、裸晶和晶圆/光敏半导体器件,包括光电池,不论是否组装成模块或组装成面板;发光二极管(LED)。
    • 8541.49.10:其他类二极管 / 未封装晶片、裸晶和晶圆。
    • 8541.49.70:电晶体 / 未封装晶片、裸晶与晶圆。
    • 8541.49.80:光耦合隔离器(Optical Coupled Isolators)。
    • 8541.49.95:其他半导体设备。
    • 8541.51.00:半导体式转换器。
    • 8541.59.00:未封装晶片、裸晶与晶圆。
    • 8541.90.00:零件。
    • 8542:电子集成电路。

    自4月10日起

    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在未来90内,暂停对各国征收对等关税,中国除外。更新内容自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主要变更如下:

    • 中国、香港及澳门:即日起,来自这些地区的进口商品对等关税上调至125%。这些进口商品适用以下关税税率:一般关税 + 第301条款关税(如适用,7.5%或25%)+ 20% IEEPA关税 + 125%对等关税。
    • 其他国家(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墨西哥及加拿大):即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将暂时适用10%的对等关税税率。该减幅属于行政命令中针对原定较高税率所设立之90天暂时豁免的范畴之一。
    • 对于在4月9日进行申报的非中国原产货物,若已适用较高的对等关税税率,将无法享有10%的暂时豁免。
    • 豁免:
      所有既有的豁免措施仍然有效,其中包括来自墨西哥及加拿大的货物,以及已受钢铁、铝材及汽车关税规范之进口商品,均豁免于对等关税征收。

     

    自4月9日起

    美国总统特朗普针对中国对美国加征34%报复性关税的行为,宣布将对中国进口商品的对等关税从34%上调至84%。

    最后出口日期 实施关税 备注
    自四月九日后 对等关税税率 采公告之对各国家的费率。对于中国以及香港和澳门):上涨至+84%

     

    关税计算范例:新关税如何影响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与税金计算

    以下为归类于 HTSUS 8538.90.8180 的商品范例解析,提供根据原产国及出口日期的不同,关税可能出现哪些变化。

    原产国:中国

    • 49日起出货:一般关税3.5% + 第301条25% + IEEPA 20% + 对等加征84% → 总计:132.5%

     

     

    自4月3日起

    10% 额外关税(自4月5日起)

    自美国东部时间 4 月 5 日凌晨 12 点起,所有国家都将面临额外 10% 的关税。

    • 豁免:在此时间之前离开原产国的货物无需缴纳 10% 的关税。
    各国特定关税增加(自4月9日起)

    如果某国的关税税率高于10%,则将于4月9日凌晨12:01生效,取代4月5日所实施的10%关税。

    • 豁免条件:自4月9日凌晨12:01前从原产地运出的货物。
    • 关于中国的特别说明:
      • 对中国(包含香港与澳门)的关税将自4月5日开始为10%,自4月9日起升至 34%。除非期间有措施调整税率。
      • 除非另有公告,若其他国家的对等关税超过10%,也将依此两阶段实施。

    详细内容如下:

    最后出口日期 实施关税 备注
    四月五日起至四月九日前 +10% 关税 统一适用于所有国家
    自四月九日后 对等关税稅率 采公告之对各国家的费率。对于中国以及香港和澳门):上涨至+34%
    以上关税的豁免条件:
    • 已适用于2月10日钢铁和铝材关税的产品。
    • 已适用于3月26日关税命令的汽车及零组件。
    • 特定产业:铜、制药、半导体、木材、关键矿物及能源产品。
    • 适用于第二栏关税税率的国家(即尚未与美国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
    • 未来适用于第232条款的产品。
    • 含有20%或以上为美国制造内容(按交易价值计算)的商品,可豁免对等关税的征收。换句话说,如果产品的交易价值(即进口商支付供货商的金额)中有20%或以上为美国制造,则美国制造的商品内容不需依照新的对等关税征收。然而,非美国制造的商品内容仍需依照对等关税税率征收。举例来说:

    商品总价值:$100

    美国制造商品内容:$100 的 25% = $25

    非美国制造商品内容:$100 的 75% = $75

    在这个例子当中,价值$25的美国制造商品内容可豁免对等关税征收,而价值$75的商品内容则需依照适用的对等关税税率征收。

     

    美墨加协议(USMCA)的豁免条件及特殊案例:
    • 对加拿大(CA)和墨西哥(MX)的25%关税豁免期限已延长。
    • 来自CA / MX的非USMCA商品仍需缴纳25%关税。
    • 来自CA / MX的非USMCA能源产品需缴纳10%关税。
    • 对等关税不适用于CA / MX – 新的10%关税不会叠加在现有的25%关税。
    • 如果现有的CA / MX订单被取消或暂停,符合USMCA资格的商品以及能源 / 钾资源将不需缴纳对等关税。未符合资格的商品则将需缴纳12%的关税。(对等关税仅适用于商品价值中拥有20%来自美国的货物)

     

    额外要求:
    • 受这些关税管制的商品必须以特许的外国身份进入FTZ。
    • 在商务部长确定最终征税制度之前,新制所涵盖的品项仍可享有小额豁免待遇。

     

    终⽌对从中国内地和中国⾹港进⼝的⼩额包裹的免税待遇 — 2025年5月2日生效:

    特朗普总统于4月2日签署行政命令,自2025年5月2日凌晨12:01起,取消中国内地和⾹港货物货品的800美元以下免税待遇,包括邮政包裹。

    • 所有适用货物将征收:一般关税 + 第301条 + 第232条 + IEEPA关税,
    • 所有货物必须正式申报进口并缴纳关税, 澳门可能稍后也将被纳入此禁令, 邮政与快递业者须选择按申报价值加征30%,或自5月2日起每件商品加收25美元手续费,6月1日起调升至50美元
    • 货运业者必须并须提供担保金与强化报关信息。

    这个新关税政策取消了中港货品小额豁免的待遇,这将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和小额包裹的流通带来不少影响。

     

    未来的潜在调整:
    • 如果某国对美国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美国的关税可能会增加或扩大。
    • 如果各国调整其关税以确保更加公平的贸易行为,美国可能会减少或限制关税。
    • 如果美国制造业进一步衰退,美国可能会依据行政命令增加关税。
    关税计算范例:新关税如何影响关税与税金计算

    以下为归类于 HTSUS 8538.90.8180 的商品范例解析,提供根据原产国及出口日期的不同,关税可能出现哪些变化。

    原产国:中国

    • 4月4日或之前出货:一般关税3.5% + 第301条25% + IEEPA 20% → 总计:48.5%
    • 4月5日至4月8日出货:上述税率 + 对等关税10% → 58.5%
    • 4月9日起出货:上述税率 + 对等加征34% → 82.5%

    原产国:印度

    • 4月4日或之前出货:一般关税3.5% → 3.5%
    • 4月5日至4月8日出货:+10%对等关税 → 13.5%
    • 4月9日起出货:+26%对等关税 → 29.5%

     

    建议

    • 空运运力紧缩,如果您的库存和供应已准备就绪,请立即预订运输所需舱位,与PG征途这样可靠的货运代理商合作以确保运力。
    • 在产品售出之前,通过自由贸易区(FTZs)递延关税缴纳,从而优化现金流管理。
    • 审视美国贸易合规的基础知识,确保掌握最新规范。您可向PG征途这样的贸易合规专家咨询,获取应对当前政策的专业指导。欢迎收听PG征途播客的最新集数,我们特别邀请到了知名专家来解析美国关税与贸易合规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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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应该购买国际运输保险? https://bktj.cn/blog-post/should-you-get-international-shipping-insurance/ Mon, 10 Aug 2026 01:00:05 +0000 https://bktj.cn/?p=10523 大多数托运人平时不会特别留意货物保险,然而,一旦货物出现遗失或受损等情况,便会立即体会到货物保险的重要性。 货 […]]]>

大多数托运人平时不会特别留意货物保险,然而,一旦货物出现遗失或受损等情况,便会立即体会到货物保险的重要性。

货物保险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财务价值。此外,当货运因突发状况而造成高额损失时,货物保险也能协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协助履行客户承诺。

达利号货轮(MV Dali)与美国巴尔的摩凯伊桥(Francis Scott Key Bridge)的碰撞事故,充分凸显出物流中断可能在极短时间内造成重大影响。该事故发生后,船上超过4,500个货柜受到波及,船东随即宣布启动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机制。这表示,货主可能需要依规定分摊与此次事故相关的救援以及损失处理费用。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海事法律制度,允许承运人要求货主共同分摊救助作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船舶以及货物的救援与复原成本。承运人亦可在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的财务安排完成前,暂缓放行货物。

共同海损理算师依据货物价值计算,要求货主按55%的比例提拨至共同海损基金。然而,在巴尔的摩的事故中,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仅涉及船舶与货物救援相关费用,并不包含大桥的重建费用。

已购买全险型海上货物保险的托运人,可由保险公司协助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或保证文件,让货物得以顺利放行。相较之下,没有投保的托运人则需要自行缴交现金押金,或提供银行担保以支付其应负担的分摊金额。

 

MV Dali 货轮共同海损影响 低价值货物 高价值货物
货柜价值 20,000美元 200,000美元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按55%计算) 11,000美元 110,000美元
未购买保险,货主需自行支付 11,000美元 110,000美元
已购买货物保险,货主需支付 0美元 0美元

 

这正是货物保险的重要性所在。货物保险并非用以应付每天都会发生的损失,而是在当意外发生时,协助企业避免承担远高于保险费用的重大财务风险。

 

国际运输保险常见迷思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三个常见的货物保险迷思,以及为您说明当货物未受到适当的保障时,可能需面临的风险与后果。

迷思一:承运人的责任赔偿就已足够

针对遗失或受损的货物,承运人可能负有赔偿责任,但其责任范围通常会因运输方式、合约条款以及适用法律等因素而受到限制。在许多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金额远不足以弥补货物的整体商业价值。

举例来说,美国境内的卡车货运受到卡马克修正案(Carmack Amendment) 规范,在特定条件下会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一批商业价值25,000美元的货物,在适用默认责任规则时,实际可能只能获得其中一部分的赔偿。

空运货物同样存在赔偿上限。国际空运通常会依据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 计算赔偿限额,而非按照货物的完整价值进行赔偿。海运则增加了另一个风险,即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机制。在重大海难事故发生后,货主可能需要共同分摊船舶救援与复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事实一:全险型货物保险可在不论责任归属的情况下提供保障

PG征途的全险型货物保险可协助保障受保货物的价值,但仍须依保单条款与除外责任范围而定。保障额度最高可达货物价值的110%,以协助涵盖相关附带费用;此外,门到门的保障也有助于降低货物在整段运输流程中可能出现的保障缺口。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承运人的责任赔偿,并不等同于可获得相当于遗失或受损货物全额重置成本的赔偿。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承运人所提供的赔偿可能仅占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小部分。

货物保险也能与损害预防措施相互配合。透过更完善的包装方式、货物处理流程以及运输规划,可降低损坏风险、减少理赔案件,并提升事故后的损失恢复效率。

PG征途曾协助托运人制定客制化的损害预防方案,藉此降低货损发生率,并简化后续理赔处理流程。

 

承运人责任 vs. 全险型货物保险
运输模式 承运人责任 全险型货物保险
空运 26 SDRs/公斤 货物完整价值
海运 500美元/每件包裹或CFU 货物完整价值
内陆运输 受运输合约及法律限制 货物完整价值

 

注意: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并非无上限,实际保障范围会依运输方式、合约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全险型货物保险可协助保障货物的投保价值,但仍需依保单条款及不承保事项判定。

迷思二:由卖方/托运人负责购买保险

许多买方认为,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也应负责投保。然而,实际上,保险责任通常取决于销售合约中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条规(Incoterms)。

国际贸易条规(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ICC)所制定,用于规范全球贸易中买、卖方的责任,其中包括运输安排、保险、关税,以及供应链各阶段的风险承担归属。

Incoterms会明确规定风险将于何时转移,以及哪一方负责履行与运输相关的义务。例如,部分Incoterms,如成本、保险加运费(CIF),会指定海运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由哪一方负责。

货物的风险可能在装载上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交易双方应确认保险条件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在运保费付讫条件(CIP)这项Incoterm之下,卖方则需负责为所有运输方式安排保险。

确认保险条款是否符合实际商业安排非常重要,企业不应仅依赖运输文件上的信息做出判断。若货物可能经过冲突风险较高的区域,例如红海部分航线、荷姆兹海峡或东欧地区,则可能还需要额外投保战争风险附加费(war-risk endorsement)。

事实二:Incoterms有助于界定风险承担责任归属

标准化的Incoterms有助于确保交易顺利,并降低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然而,Incoterms并不能消除风险;它的作用在于明确规范风险由哪一方承担,以及风险何时完成转移。因此,Incoterms是制定交易安排的重要起点,但其并不能取代对实际保险保障内容的检视。

合适的保险方案应根据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模式、货物种类,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进行规划。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PG征途的Incoterms专业指南

迷思三:提高货物申报价值等同于购买货物保险

申报价值并不等同于货物保险。托运人可以申报较高的货物价值,并支付较高的运费,但赔偿仍受承运人责任限制。例如,托运人仍可能需要证明损失是由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此外,天灾或托运人自身过失等承运人免责事由,仍然适用。

事实三:即使承运人无需负担责任,货物保险仍可提供理赔保障

国际货物保险旨在保障托运人在承保范围内所遭受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与承运人责任赔偿不同,货主通常无须先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即可依保单条款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可能在后续向责任方追偿,但这不会影响托运人取得理赔的流程。

而当货物攸关客户交付或生产进度时,长时间等待赔偿可能造成供应链中断,并增加企业营运与财务压力。因此,理赔速度至关重要。

 

高效防范突发运输风险

货物在供应链的任何环节都有可能遭受损坏或遗失,而并非所有损失都会以重大事故的形式发生。无论是机场停机坪事故、船舶事故、货物遭窃,或运输路线中断,皆有可能导致高额理赔成本以及交货延迟。

PG征途的全险型货物保险提供跨运输模式的门到门保障,协助托运人管理高价值或高时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对于需运输昂贵设备、工业机械,或难以在短时间内补充替换的货物,这类保障尤为重要。

未投保货物保险所带来的成本,可能远高于保险费用。重新补充库存、承担货物损失,以及处理客户期望等问题,皆有可能对企业获利造成影响。

PG征途的货物保险专家可针对高价值货物运输提供专业的保障建议,协助企业管理将工业机械设备搬运至新地点时所面临的潜在损失等运输风险。

 

未投保货物保险的隐藏成本

投保全险型货物保险的企业,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可以透过理赔获得补偿,同时快速地补充货物,避免直接冲击企业获利。相较之下,若未投保,企业不仅需自行承担更换受损货物的成本,还须投入资源维护客户关系,以上因素皆可影响整体营运利润。

知名美国名厨Guy Fieri便曾因保险保障不足而面临货物风险。他的新款招牌龙舌兰酒曾有两车货物遭窃,该事件涉及双面中介诈骗(double-brokering scheme)。该批共24,000瓶的货物,因有人伪造GPS追踪器信息而遭窃并下落不明。

虽然执法单位追回了约一半的货物,但此次事件仍对Fieri的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约为每磅0.50至0.60美元,远低于这批高级龙舌兰酒的市场价值。

该批货物的保险细节虽未公开,但Fieri曾向媒体透露,公司因该事件影响而被迫裁员。这也反映出,若缺乏足够的货物保险保障,企业可能难以透过理赔完全抵销重大货损带来的财务冲击。

货物于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遗失,只是迟早会发生的问题。企业真正需要思考的是,是否已透过货物保险做好风险管理,以降低不可预期的损失。

PG征途的全险货物运输保险可在全球各地、各种运输方式中提供门到门保障。对于往返亚洲运输货物的企业而言,货物运输保险有助于降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所带来的风险。我们的专业团队可协助您规划合适的货物保险方案,选择为每票货物自动纳保,或依单票需求,针对高价值货物个别投保。

未投保货物保险所带来的隐藏成本,可能远高于保险费用。补充库存、承担货物损失,以及处理客户期望等问题,皆可能影响企业的获利表现。

选择PG征途,获取所需工具、专业建议与合作支持,协助保护您的运输资产。准备好强化您的货物风险管理策略?欢迎立即联系PG征途,获取专属的货物保险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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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议对俄制裁法案 或将引发新一轮最高100%关税措施 https://bktj.cn/news-press/proposed-russia-sanctions-bill-trigger-new-us-tariffs/ Thu, 30 Jul 2026 04:28:10 +0000 https://bktj.cn/?p=10471 美国参议院正在审议的一项跨党派对俄制裁法案,可能授权美国对俄罗斯石油及天然气主要采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最高100%的关税,进一步扩大现有关税措施。该提案旨在加大对持续采购俄罗斯能源国家的经济压力。尽管法案尚未正式生效,但已获得跨党派及美国政府支持,值得进口商密切关注。]]>

美国参议院目前审议中的一项跨党派对俄制裁法案,可能大幅扩大美国的关税措施。根据法案内容,美国总统将有权对俄罗斯石油及天然气最大采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最高 100% 的关税。

该提案旨在通过针对持续采购俄罗斯能源的国家,加大对俄罗斯的经济压力。尽管该法案尚未正式生效,但已获得跨党派支持及美国政府支持,值得进口商密切关注其后续发展。

法案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法案版本,美国总统可对俄罗斯原油五大采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最高100%的关税。目前涉及的国家包括:

  • 中国
  • 印度
  • 斯洛伐克
  • 匈牙利
  • 阿塞拜疆

 

此外,法案还拟设立豁免条款,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国家有望获得关税豁免:

  • 自俄罗斯进口的天然气占俄罗斯天然气出口总量不足15%;以及
  • 已采取措施降低对俄罗斯能源的依赖。

如果上述条件纳入最终法案,日本、法国、匈牙利和比利时等国家可能符合豁免资格。

 

对进口商的潜在影响

如果法案正式生效,从受影响国家进口商品的企业,其进口关税成本可能大幅增加。

此外,该法案还可能影响企业的采购策略、供应商多元化布局,以及长期供应链规划,尤其是制造业务位于受影响国家的企业。

对于从上述国家进口商品的企业,建议密切关注法案进展,并与所属行业协会保持沟通。许多行业协会目前正与参与法案制定的国会议员保持联系,可协助企业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态。

 

后续值得关注的发展

目前,该法案尚未正式成为法律,在国会审议过程中仍可能进一步修订。

建议进口商持续关注法案进展,并评估现有采购策略及供应商网络是否可能受到影响。同时,随着法案实施细节逐步明确,企业也应持续关注相关立法动态,以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PG征途将持续关注该法案的最新进展,并在有进一步信息时及时提供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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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格局下一步:进口商应该预期什么 https://bktj.cn/blog-post/what-will-the-us-tariff-landscape-look-like/ Tue, 28 Jul 2026 08:52:30 +0000 https://bktj.cn/?p=10462 过去两年,进口商学到了一个重要教训:必须随时为意料之外的变化做好准备。]]>

过去两年,进口商学到了一个重要教训:必须随时为意料之外的变化做好准备。

IEEPA 关税相关的法院判决、临时性122条款关税的实施、232条款措施的扩大,到新启动的301条款调查,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越来越频繁。随着2026年8月即将到来,许多企业都在问同一个问题:

下个月的美国关税格局,究竟会是什么样子?

虽然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最终结果,但有几项趋势已逐渐明朗。

 
 

临时性122条款关税很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贸易法》122条款仅授权征收最长150天的临时关税,除非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予以延长。这意味着目前全球适用的10%关税,原本就是一项过渡性措施,而非永久性方案。

贸易政策专家目前关注的重点,已不是这些关税能否长期维持,而是接下来将由哪项措施取而代之。

由于122条款关税在美国国会未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便会失效,进口商很可能会看到这项全面性的临时关税于7月24日退出。

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税就此消失。

 
 

关税环境只会变得更加复杂

纵观本届美国政府的贸易策略,最明确的一点是,关税始终是其核心政策工具。未来的政策方向可能会从单一的普遍性关税,转向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包括:

  • 在多项正在进行的调查结束后,扩大实施针对特定国家和特定商品,有时甚至针对特定企业的301条款关税
  • 新增涵盖更多行业的232条款国家安全关税

换句话说,讨论的重点可能会从“一体适用的单一关税”,转向更具针对性、也更加复杂的关税环境。

 
 

232条款关税的适用范围可能持续扩大

232条款已成为美国政府偏好的法律依据之一,因为它不像122条款那样受到时间上限的限制。

我们已经看到232条款从传统的钢铁、铝产品领域,扩大至铜等其他工业领域,未来还可能启动更多调查。

近期,美国政府虽然选择暂不对商用飞机、喷气发动机和航空零部件征收232条款关税,但如果无法与特定国家就航空航天产品达成协议,仍保留在180天内加征关税的权力。

这表明232条款仍是一项活跃的政策工具,未来仍可能出现针对特定行业的关税措施。

进口金属含量较高的产品、加工零部件或战略性材料的企业,应持续密切关注后续发展。

 
 

301条款可能成为122条款的长期替代方案

另一项可能的发展,是美国政府将更加依赖针对特定国家和特定商品的301条款关税。

与122条款不同,301条款调查必须经过正式程序。调查完成后,美国政府可针对涉及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特定国家,制定长期关税措施。

美国政府近期的行动及相关表态显示,未来可能通过新的301条款调查扩大关税措施,并为其贸易政策议程建立更加稳固的法律基础。

 
 

USTR提议对60个国家征收新的301条款关税

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针对全球60个国家的强迫劳动301条款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USTR提议对这些国家的所有产品加征关税,但附件A所列产品除外(如需该附件,欢迎向PG征途索取)。

USTR认定,这些国家未能制定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的相关规定。

面临12.5%关税提案的国家

USTR提议对下列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12.5%的301条款关税: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洪都拉斯;中国香港;印度;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韩国;斯里兰卡;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以及越南。

面临10%关税提案的国家

USTR还提议对已根据各自贸易协定实施反强迫劳动措施的国家,征收10%的301条款关税。

这些国家包括:加拿大;厄瓜多尔;欧盟;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以及英国。

拟议关税的适用方式

这些新的301条款关税如果付诸实施,将:

  • 适用于受影响国家的所有产品,但附件A中特别豁免的产品除外。
  • 在适用情况下,与目前对中国征收的301条款关税(7.5%或25%)叠加。
  • 不与现行232条款的关税叠加。
  • 不适用于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资格的货物。
  • 纳入一项纺织品机制提案,使来自符合条件国家的特定成衣和纺织品,可以较低的301条款税率进入美国。

进口商应仔细检查产品的税则分类,并确认其进口货物是否符合任何豁免条件。

时间安排与后续步骤

USTR已就该提案征集公众意见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行业专家认为,该机构计划让这些新关税在临时性122条款关税于7月24日到期时同步生效。

对巴西征收的301条款关税

作为美国政府扩大运用301条款关税的一部分,美方近期宣布对巴西货物征收25%的新301条款关税,自2026年7月22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12:01起(含)生效。7月22日前已经装船,并于7月29日前完成进口报关的货物可获得豁免。

新关税不与现行232条款关税叠加,该命令同时扩大了豁免产品的范围。这项最新措施进一步印证了美国政府的策略:以更具针对性的301条款措施,长期取代适用范围较广的临时性关税方案。

其他正在进行的301条款调查

除强迫劳动调查外,美国政府还有多起301条款案件正在进行,涉及欧盟、日本、中国、新加坡、瑞士、挪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韩国、越南、台湾地区、孟加拉国、墨西哥和印度。

如果这些301条款措施陆续实施,可能会与上述强迫劳动关税提案叠加,使进口商面临更高的关税风险。

 
 

进口商不应等到尘埃落定才采取行动

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一,就是拖到政府公布最终关税决定才开始规划

在美国关税环境持续变化之际,具有前瞻规划意识的进口商已经开始评估如何降低潜在关税成本并增强供应链韧性,包括检查:

    1. 申请301条款排除清单的机会
    2. 原产地和采购策略
    3. 首次销售规则的适用机会
    4. 自由贸易协定的适用资格
    5. 美墨加协定(USMCA)的原产地资格
    6. 海关估价策略
    7. 产品税则分类/关税工程的可行方案
    8. 退税申请机会
    9. 自由贸易区与保税仓库的运用
    10. 供应商及采购来源的多元化布局

等到新关税生效后才采取行动的企业,通常可运用的选项会远少于提前做好准备的企业。

 
 

合规的重要性前所未有

随着美国关税格局日益复杂,报关合规的重要性也将持续提高。

一次税则分类错误、原产地认定有误,或提出缺乏充分证明材料的优惠税率申请,都可能大幅增加到岸成本、延误货物运输,或带来海关稽查风险。

进口商应检查自身的报关文件和内部合规流程,确保能够为下列事项提供充分证明:

  • HTS税则分类
  • 原产地认定
  • 海关估价
  • 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申请
  • 301条款排除清单的适用主张
  • 记录保存要求

随着关税执法范围不断扩大,完善的合规管理将与采购策略和关税减免策略同等重要。

 
 

进口商应该预期什么?

8月或许意味着一项关税方案的结束,但美国积极运用关税的政策方向不太可能就此改变。

临时性122条款关税预计将于7月24日到期。不过,进口商应预期美国政府将继续依据其他贸易法规,包括232条款和301条款,来实现大致相同的政策目标。

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许会改变,但关税仍可能继续在美国贸易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尽早准备,不要继续观望

PG征途持续追踪关税发展、海关裁定和贸易政策公告,帮助客户在相关变化影响供应链之前做出正确判断。

无论您正在评估采购策略、检查税则分类、寻找关税减免机会,还是完善贸易合规体系,PG征途的专家都能帮助您应对美国关税格局的变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关税风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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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征途台湾:全球科技供应链物流PG征途国际方案 https://bktj.cn/video/dimerco-taiwan-logistics-solutions-for-global-technology-supply-chains/ Thu, 23 Jul 2026 05:41:26 +0000 https://bktj.cn/?p=10450 了解PG征途如何在台湾地区结合高效率运输、精准执行、自贸区仓储与全球物流协作,协助高时效货物顺畅运往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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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IEEPA退款申请的12项关键步骤 https://bktj.cn/blog-post/12-steps-to-prepare-for-ieepa-refunds/ Tue, 16 Jun 2026 06:01:30 +0000 https://bktj.cn/?p=10234 对于美国进口商而言,2026年象征着关税退税的关键一年。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所征收的关税不具法律效力,业界关注的焦点已从诉讼进展转向更实际的议题:进口商何时能拿回已缴纳的关税,以及退款程序将如何进行?]]>

对于美国进口商而言,2026年象征着关税退税的关键一年。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所征收的关税不具法律效力,业界关注的焦点已从诉讼进展转向更实际的议题:进口商何时能拿回已缴纳的关税,以及退款程序将如何进行?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与美国财政部已逐步开始将IEEPA相关退款直接发放至进口商的银行账户,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同时针对第122条关税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进口商正面临不确定性再度升温,同时可能出现其他关税退税机会。

 

 

IEEPA相关退款已开始发放,但实际时程仍不明确

目前最关键的进展是:退款已正式开始发放

CBP表示,符合条件的第一阶段IEEPA相关退款已开始发放,部分款项已直接汇入进口商账户,其余金额预计将在纳入CBP CAPE退款系统后60至90天内陆续完成发放。

IEEPA退款的第一阶段仅限于部分未核定申报以及近80天内核定申报之款项。

而政府尚需退还的其余款项,即所谓的 “第二阶段” IEEPA退款,处理方式与实际时程预计将于近期公布。

CIT已于5月27日解除暂缓令,恢复先前要求CBP立即向进口商退还关税退款的命令。

此外,CIT进一步要求CBP局长于6月9日出庭说明退款延迟原因,并说明何时将全面履行法院命令,退还所有IEEPA关税款项。

此举对进口商而言无疑是一项重大进展,法院正持续加大对CBP的压力,要求加速全面完成退款作业。

预计在6月9日CBP局长出庭之后,市场很快能获得关于第二阶段报关的进一步更新信息。

进口商接下来可预期的发展

自4月20日起,CBP针对第一阶段 IEEPA相关退款祭出CAPE IEEPA退款入口网站,美国财政部已开始针对在提交CAPE退款申请时已完成结算的报关项目发放ACH汇款。

CBP表示,接下来将着手处理尚未结算的报关项目。

这类案件预计将于进口商提交CAPE申请后约45天内完成结算并完成退款。

对于较复杂或需要CBP进一步审核的报关项目,处理时间可能较长,最长为提出CAPE申请日起90天。

而正处于暂停、延期或 “审查中” 状态的报关案件,则必须依照正常结算时程完成结算后,才能办理退款。

 

数百万笔报关作业已进入退款阶段

在CBP提交给CIT的最新更新中,截至5月11日,CBP已提交126,237份CAPE申报,其中86,874份已通过档案验证,涵盖共15,123,221笔报关数据。

截至同一日期,已核准的报关作业中共有8,338,081笔已完成结算或重新结算,且未课征IEEPA关税的申请,预估约涉及354.6亿美元的本金与利息退款。

业界估计,整体IEEPA退款规模最终可能超过1,660亿美元,受影响的进口商则可能超过33万家。

 

进口商的应对措施

尽管整体进展乐观,进口商仍不应假设退款会自动完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自身退还款项相关权益:

1.) 确认已于ACE系统中完成ACH退款账户注册,并再次核对所登录之银行信息是否正确。

2.) 详细追踪未纳入本阶段退款的报关结算日期,并透过提出异议保留退款权利。

3.) 持续追踪已提交CAPE申报之报关结算状态,如需额外修正(例如涉及232条款关税等问题),应于180天期限内透过提出异议程序完成调整。

4.) 请确认已检查CAPE申报中的申报状态页签,并与报关行以及CBP( IEEPARefunds@cbp.dhs.gov)联系,追踪所有处于错误状态的报关数据。

5.) 重新提交已被拒绝但已完成修正的CAPE申报。若尚未收到CBP对相关问题的回复,您能再次重新提交申请。

6.) CBP建议企业能使用ACE CAPE追踪报表监控退款进度(如有需要,可索取相关报表的操作指南)。

务必确认已收到应得退款,并仔细比对实际退还金额与预期金额之间的差异。据报导,CBP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关税计算错误,特别是IEEPA关税移除后涉及232条款的案件。

若发现有异,您应透过上述电子邮件进一步追踪与提出申诉。

7.) 请妥善保存所有报关的文件,并做好随时应对CBP可能针对CAPE申报项目要求提供进一步数据的准备。

8.) 做好CBP可能会将退款金额用于抵扣未结清海关欠款的准备,企业可透过上述ACE退款报表进行追踪。

9.) 确认实际收到的退款金额是否与退款报表中的总金额一致。

若两者不符,应透过上述IEEPA协助信箱进一步追踪与提出申诉。

10.) 关注以及追踪122条款关税。目前企业尚无需采取行动,但若该关税被裁定为不具法律效力,后续处理流程,预计将与IEEPA退款处理流程相似。

11.) 建议进口商检视 “通知对象(Notify Parties)” 页签,确认是否仍有过往提交且尚未撤销的 CBP 4811 文件。若该授权文件仍然有效,退款款项可能被发放至第三方(如报关行)而非进口商本身。此情况在透过快递业者办理进口报关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12.) 妥善保护退款以及ACH退款帐户信息,并撤销已离职人员或不再需要ACE访问权限者的账户权限,其中包括第三方报关行或顾问,以降低信息外泄或误用等风险。

采取以上步骤的重要性

上述第2点尤为重要。海关法律专家指出,未能在本阶段申请退款的报关案件,其退款资格仍可能取决于是否提出异议,或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业界必须注意的是,此次退款的规模前所未见。

近期一项分析指出,CBP可能需要处理约5,300万笔报关的退款作业。

如此庞大的规模势必会导致处理延迟、资格认定差异,以及退款调整上的争议。

建议依循上述步骤,以确保在整体流程中保持优势。

 

下一个重要议题:122条款关税

在IEEPA退款持续推进之际,关税议题的第二条法律战线也已展开。

CIT于5月裁定,行政部门依据1974年贸易法122条款所征收的10%关税属于违法。

法院认定,该法案所赋予的国际收支(Balance-of-Payments)权限被不当用作实施广泛全球性关税的法律依据。

然而,与IEEPA相关诉讼不同的是,此项裁决并未自动为所有进口商提供全面性的救济。

 

122条款关税的现况

  • 122条款关税仍适用于所有未被纳入诉讼范围的进口商。CBP在行政部门上诉进行期间,仍持续征收122条款关税。
  • 未来预计将出现更多上诉,甚至可能再次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 而这再次证明了,退款权利最终可能仍取决于诉讼与异议程序。由于本次裁决并未像IEEPA一样提供所有进口商全面性的救济,因此进口商最终是否能取得退款,可能仍需视后续案件与上诉结果而定。

 

122条款关税潜在退款的应对措施

进口商应持续追踪受122条款关税影响报关的结算日期,并在180天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申请以保护自身退款权益。

在适当的时机,进口商也可能需要采取相关法律行动。

一般而言,进口商自受到损害之日起,即被征收关税之日起享有两年的时间,可透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关权利。

 

122条款关税退款是否可能成为 “IEEPA 2.0″?

有可能,但目前仍未发生。

IEEPA的退款流程之所以能启动,是因为同时具备三个关键条件:

    1.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明确裁决,认定相关关税属于非法行为
    2. CIT发布要求执行退款的命令
    3. CBP建立并执行退款机制

然而,122条款关税尚未达成上述条件。因此,进口商应将122条款关税退款视为潜在的未来机会,而非确定可回收的款项。

 

为未来发展做好准备

整体退款环境正在迅速转变。

IEEPA退款已进入支付阶段,而122条款关税的法律不确定性也持续加剧。

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的进口商,在未来的发展之中,能更高效地保护以及争取潜在的退款权益。

落实本指南所列的 12 项关键步骤,并确保程序权利与报关数据完整无误,有助企业在后续发展中维持竞争优势。

若您尚未提交CAPE退款申请,或需要协助追踪退款进度、管理异议申诉作业,或针对122条款关税的潜在发展最好准备,PG征途的贸易合规专家可为您提供相关专业协助。

欢迎立即联系PG征途的贸易合规专家,获取ACE或IEEPA退款操作指南,或预约一对一的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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